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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 全力推进“三稳”加快实现高质量赶超发展的工作意见
日期:2020-02-14 浏览次数: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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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14日)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全力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的若干意见》,在坚决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全力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加快实现高质量赶超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始终以“两个维护”的高度自觉、以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负责的初心使命、以当好践行“两山”理念样板地模范生和争当市域治理现代化先行地排头兵的使命担当,坚决服从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统一调度,按照“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要求,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复工复产,坚定不移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稳妥有序打好经济发展总体战,以确定性的工作主动应对不确定的形势,以超常规的举措最大限度减少疫情的冲击,以高质量的经济发展保障疫情防控的彻底胜利,确保完成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确保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二、全力保障重要物资供给


   (一)支持疫情防控重点企业扩大生产。鼓励企业保质保量增加紧缺的重点医疗防控物资生产,对承担政府应急物资生产任务的企业多生产的重点医疗防控物资,全部由政府兜底采购收储。对疫情期间为扩大防疫应急物资生产进行技改投资的应急物资重点生产企业,设备投资额500万元以内的按60%补贴,超出500万元以上部分按50%补贴。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涉及新冠肺炎防控的药品和医疗用品生产企业,纳入保障类应急减排清单,在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响应期间免于停限产。


    (二)做好复工企业物资保障。优先保障复工企业配备相应数量的口罩、测温仪、消毒液等防疫物资。健全产供体系,统筹推进重点企业和产业链配套企业复工复产,系统解决原材料供应、上下游协作和物流畅通等问题。落实长三角重要防疫物资互济互保互换机制,推进生活必需品产销余缺调剂。


   (三)全力保障物流运输。按照“科学有序、依法依规”原则,确保公路交通网络、应急运输绿色通道、邮政快递、必要生产生活物资等运输顺畅。协调相应的省际交通通行,确保复工企业员工包车通行顺畅。开辟应急物资专用通道,最大限度简化过境流程,保障防疫药品和物资及时快速到位。


   (四)强化农产品稳产保供。统筹抓好以生猪为重点的畜牧业生产,支持农业重点畜禽水产养殖饲料、兽药、屠宰、粮油食品加工等企业加快复产。及时协调解决农业生产资料内调外运事宜,做好春耕生产安排和农业生产恢复。组织专家团队,制定出台春茶采摘服务指南。动用市级储备,免费提供蔬菜种子,不足部分由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自行采购,给予30元/亩的一次性补助。对从事大棚速生蔬菜种植且面积5亩以上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按实际种植面积给予300元/亩的一次性补助。对参加省政策性叶菜价格指数保险的农业生产主体,保费除省级补助和共保体捐赠以外部分给予50%的一次性补助。全力抓好农产品生产调度,畅通农产品绿色通道,支持农贸市场、超市等维持正常营业秩序,确保“菜篮子”产品足量供给、价格稳定。


   三、全力推进企业降本减负


   (五)用足用好减税降费措施。落实落细中央和省深化增值税改革、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企业工会经费减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等一揽子减税降费政策,确保增值税留抵应退尽退。落实好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半征收、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和采购文件工本费等措施。涉及疫情的药物检测、食品检测、特种设备检测的,其委托的检验检测费用给予不同程度减免。


   (六)降低物资保供交通运输费。落实好ETC货车和使用ETC的三类、四类客车通行费8.5折优惠政策,实施时长3个月。实施现行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通行费6.5折优惠政策。对我市农产品批发市场和流通企业等赴外地采购蔬菜、肉类等执行100元/吨的运输补助;对全市大型商场超市向总部争取配货资源达到50%以上的,对增加配货部分,执行50元/吨的车辆运输补助,从2020年1月30日起至2月18日为止。对异常时期异常产品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对其余执行疫情防控指令性应急物资的企业,按里程标准进行政策补助。对执行市域外指令性应急运输任务并按要求落实驾驶员集中防疫管控的企业,按照每人300元/日的标准给予补助。


   (七)减免缓缴企业税收。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增量留抵全额退还,对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服务、生活服务、物业管理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经认定的承担疫情防控物资进口任务的企业和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对增值税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或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下(含)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受疫情影响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申请减免。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从低核定当期预缴税款。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行业企业,2020年损失结转年限在现行结转5年的基础上,再延长3年。至2021年12月31日前,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对因疫情防控停业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免缴当月定额税款。


   (八)降低企业用电用水用气成本。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办电实施“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服务。疫情防控期间实行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为疫情防控直接服务的新建、扩建医疗等场所用电,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加大电力需求侧响应电价补贴力度。鼓励供热企业在现行销售价格基础上,供热结算价格优惠。企业用水、用气价格均下调10%,期限为2020年2月1日至4月30日。疫情期间对企业生产经营用气、用水实行“欠费不停供”,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各项费用。


   (九)减免企业房屋租金。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包括各类开发区和产业园区、专业市场、工业厂房、创业基地及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的中小企业,免收3个月房租。政府举办的科技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及团队减免3个月的房租。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免租金2个月以上的企业房产税按免租金月份数给予减免。


   四、全力加强财政金融支持


   (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积极落实央行疫情防控专项再贷款资金政策,向疫情防控重点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充分发挥好绿色金融综合服务平台作用,对复工复产的企业提前开展融资对接,多种途径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支持。支持金融机构和企业发行各类债券。


   (十一)加大信贷纾困力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各银行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因疫情面临还款困难的企业,予以展期还贷、展期续贷、减免逾期利息等帮扶。对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及生活物资生产企业,安排专项信贷额度,优先保障融资需求。对受疫情影响的涉外企业专设外汇和跨境人民币服务绿色通道。


   (十二)加大企业贷款利息减免力度。在省级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期间,鼓励支持金融机构免除实体企业贷款利息。对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的疫情防控重点企业,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对疫情防控相关和受疫情影响的企业,鼓励各银行机构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基础上下浮10%以上,并减免金融服务手续费。市级政策性担保公司担保费率在原有基础上下浮30%以上。2020年全市银行机构减免企业转贷成本及服务项目收费力争达2亿元以上。


   (十三)加大财政补贴奖励力度。对受疫情严重影响的企业开展“绿贷险”“绿贷保”贷款的,给予保险保费50%的财政补贴和0.8%/年的优惠担保费率。对企业以专利权质押向银行贷款所产生的贷款利息予以补贴,年度内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5万元。各级财政对免除企业3个月及以上贷款利息的金融机构给予一定奖励。


   五、全力保障企业用工


   (十四)精准做好复工复产用工服务。建立企业服务专员制度,提供“一对一”的企业用工补缺保障服务。开辟员工返岗绿色通道,优先保障复工企业核心员工、技术骨干及时到岗。支持企业安排包车规范安全接回相对集中的外地职工,疫情期间经批准包车发生的费用,政府与企业按2:1的比例分担。鼓励企业和员工通过线上实现招聘求职高效对接。组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企业紧缺用工提供免费服务。高危行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等有关证书有效期到期的,可以延期复审。一线员工上岗前可通过网络平台免费开展安全生产培训。


   (十五)返还缓缴社会保险费。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根据省有关政策给予社会保险费返还。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包括微型企业),经批准后,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对受疫情影响未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职工补缴之后视为正常缴存。


   (十六)着力稳定劳动关系。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缩短工时、轮岗轮休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对受疫情影响的各类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线上职业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合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积极发挥工会组织作用,做好劳动纠纷化解,保障职工稳定就业。


   六、全力稳定内贸外贸


   (十七)大力提振消费。全力落实好《关于应对疫情支持服务业企业健康发展的十条意见》及其他相关政策意见,重点支持物流运输、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旅游等各类服务业企业。合理安排农贸市场、大型超市、连锁便利店等场所营业时间,无正当理由不得关闭。依法严厉打击哄抬物价、囤积居奇、趁火打劫等违法行为。搭建食品生产企业与餐饮企业、农贸市场、大型超市的信息互通平台,加强生产与消费领域间衔接。


   (十八)稳定外贸发展。对经认定的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在原有政策基础上加大补助力度。为企业提供出具国际商事证明书服务,保障企业应对各类风险和通关结汇顺利进行。列入年度市级财政补助目录范围内的展会,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支付参展费用后不能参加境内外专业展会的,按展位费全额补助。补助目录外的展会,经认可的组展机构提供证明,给予展位费50%比例的补助。做好复工企业进出口通关服务,灵活处理企业加工贸易手(账)册核销期限。加工贸易企业由于疫情原因导致保税加工成品无法按时复出口的,可先出口至湖州保税物流中心(B型)保税存储,提前享受出口退税并核销手册;成品确实难以复出口的,同意其先行销售保税成品,于当月月底再行集中办理补税手续。


   七、加快旅游业恢复振兴


   (十九)加大资金支持力度。设立市、区县旅游行业重振专项经费,用于行业发展奖励补助、旅游企业贷款贴息等。优化年度旅游发展资金兑现手续,提前拨付年度奖补资金。对旅行社等地接组团、招揽过夜游客的,加大奖励力度。对自行外出招聘旅游人才的旅游企业,予以交通、食宿等补助。支持现有景区、度假区、酒店、民宿提档升级,对改造基础设施、开发新业态的重点项目给予资金扶持。


   (二十)减轻旅游企业负担。对积极参与防疫工作和提供资源保障的旅游饭店、民宿予以补贴。对旅游企业为应对疫情、复工发展而新增贷款在2020年度产生的利息予以贴息补助。即时组织实施向旅行社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政策。协调保险机构对实行退单退款的旅行社等旅游企业予以优先处理,做到应赔尽赔。对旅游企业招引的人才,集中免费开展从业培训、轮训。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旅游参保企业,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


   (二十一)大力拓展旅游市场。推出1000万元旅游消费券,提振市场信心。精心办好世界乡村旅游大会、“走运湖州”等系列重大活动,组织并鼓励旅游企业开展市场宣传推广活动,对参加组团或自行赴外进行湖州旅游宣传推介的,予以展位、交通、食宿等补助。继续推动“百县千碗·湖州味道”等品牌与景区景点等旅游资源的融合,积极培育新的旅游热点。大力发展城市夜间文旅经济,全面打响“文旅融合示范市”品牌。


   八、积极培育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


   (二十二)加快发展新商业模式。加强与阿里巴巴等平台公司合作,支持企业加大网上销售。大力发展生鲜电商平台,积极打造线上“移动超市”,实现“线上接单、线下配送”。开展农产品“生鲜电商+冷链宅配”,支持电商平台与寄递物流配送企业开展“无接触服务”,对销售额超过100万元以上的农业电商平台或服务电商平台寄递业务量达到100万件以上的寄递企业,给予平台主体和寄递企业不超过10万元奖励。


   (二十三)大力培育数字经济。大力实施数字经济“一号工程”,全年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增长11%以上。加大机器人、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产业支持力度,推进产业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建成市级以上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100个。加快发展在线诊疗、在线教育、数字娱乐、数字生活等新业态。电信运营企业、云平台企业在疫情期间为企业免费提供云上办公服务和提速服务等,对符合条件的云平台企业,按其实际投入给予一定补助。


   (二十四)推进科创企业发展。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提前下达当年度市众创“十条”部分面积补助专项资金。在应对疫情的公共预防、检验检测、药物研发等领域,建立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绿色立项机制。对直接或间接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导致科研项目不能按期验收的,以及受疫情影响不能正常开展的科技项目,在原有验收申请截止日期规定基础上,经申请,可以再延期3个月验收。


   (二十五)全力培育生命健康产业。加大原创新药、医疗用品、医疗器械、精准诊疗、快速检测等研发攻关,对企业承担防疫攻关应急研发项目,坚持“特事特办”,立项启动和首期经费支持同步进行,后续经费根据投入和绩效情况给予补助。开通药械审批绿色通道,实行“预约办理”“容缺受理”,全力做好疫情防控药械生产经营应急审批及备案。


   九、全力扩大有效投资


   (二十六)加大政府投资力度。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找准疫情防控中的短板和不足,加大项目谋划力度,调整政府性投资计划,进一步优化投资结构,扩大投资规模。紧密对接国家、省预算内投资重点支持的方向和政策,加快谋划推出一批涉及公共卫生、防灾减灾、老旧小区改造等重大项目。


   (二十七)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分类分批组织实施76个省重点续建项目有序复工。强化重大项目月度协调例会、领导联系制度,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的问题,开通建材供应、物流运输绿色通道,加强工程材料价格监督。充实亿元项目库,新开工亿元以上项目500个。围绕省“4+1”重大项目建设计划、“六个千亿”产业投资工程,以及全市36个“省市县长项目工程”,加快推动实施一批投资规模大、引领带动强的重大项目。持续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新引进亿元以上项目580个以上、开工率达40%以上。


   (二十八)强化项目要素保障。用足用好扩大有效投资政策,努力解决资金、土地、能源等要素制约。对2020年6月底前能开工的省重大产业项目、省重点建设项目和新建非营利性医疗场所项目,积极争取落实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或预支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政府专项债券优先支持6月底前开工建设的医疗卫生、铁路等基础设施和补短板项目;加强与国开行浙江省分行对接,争取补短板稳投资应急专项融资。


   十、深度参与长三角一体化发展


   (二十九)深化区际主体合作。全力实现沪苏湖高铁全线开工。加强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新片区合作联动,谋划建设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协作区,复制推广投资便利化、贸易自由化创新政策。加快推进苏浙皖产业合作区建设。积极参与组建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投资基金。


   (三十)加强区域协同创新。积极探索在上海等地共建“创新飞地”,推动开展国际人才引进、国内人才居住落户、人才培训培养等领域创新试点。积极参与长三角重点实验室、企业实验室、重大科学装置等科技资源共建共享机制,打造长三角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平台。依托重点创新机构、行业龙头企业探索建立跨区域政产学研合作机制,共建区域创新生态体系。


   (三十一)促进体制机制共建共享。推进长三角政务服务一体化试点,共同推动长三角“一网通办”建设,实现长三角政务服务事项线下异地办理和全流程线上办理,全面推进电子证照互认。共同研究制定区域协同标准,共同推进重点领域跨区域信用联合奖惩制度。


   (三十二)推进公共事业协同协作。联合开展长三角教育合作交流、研学旅行等活动。深化推进长三角异地就医门诊直接结算,探索异地就医备案互认。创新区域性分级诊疗和远程医疗联合体等模式,推动跨区域医疗联合体发展。积极参与共同打造“满意消费长三角”,共同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建设。协同推进污染联合监测、联合防控和联合治理。


   十一、全力优化政府服务


   (三十三)开展“深化‘三服务’、助企开复工”专项行动。把疫情防控、企业复工复产、项目建设与开展“深化‘三服务’、奋战‘五个年’”活动有机结合起来,组织开展以“专员驻点+专班服务”为主要形式的“深化‘三服务’、助企开复工”专项行动,建立问题清单、责任清单、落实清单,以更大力度帮助企业解决用工、原材料供应、物流、融资等各方面困难。依托“湖州365”平台,及时发布疫情防控期间惠企政策措施,搭建企业诉求响应平台,建立诉求响应机制,及时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的突出问题。


   (三十四)实施审批绿色通道。纵深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依托投资在线审批平台3.0(工程审批系统2.0),优化投资项目线上审批和涉企服务“一件事”的线上办理。对生产疫情防控所需物资的新上投资建设项目,开辟优先审批、限时办结、费用减免的绿色通道。对经认定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三类建设项目进行临时性生产的,实行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对近期需开工但未完成审批手续的重点项目,可以依法依规实行承诺制审批,施工图事前审查改为事后审查,建设单位出具符合有关法律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书面承诺后,相关部门可以直接出具批文或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三十五)深化便利政务服务。倡导非接触式服务,“非必须,先电话,不窗口”。通过“浙里办”APP、浙江政务服务网、综合性自助终端等渠道引导企业网上办、掌上办、自助办。推进预约登记办理,拓展办税、缴费渠道。简化出口退税流程,加快流转审核,提速出口退税。大力推广应用增值税电子发票,推广发票网申邮寄。拓展“银税互动”应用,创新探索“无还本续贷”等流动资金贷款服务模式。


   (三十六)创新政府采购服务。简化政府采购程序,对于防疫等突发公共事件采购项目,可按紧急采购项目执行,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优先向复工复产企业直接采购。健全政府采购预付款制度,深化履约保函等金融服务,推进线上普惠金融服务,助力缓解供应商资金难题。


   (三十七)激励全社会合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积极宣传,把疫情防控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对在疫情防控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医护人员、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给予通报表彰。压减政府开支,加大企业扶持力度。出台支持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合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政策措施,对疫情防控重点企业、其他间接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企业,以及稳岗就业、慈善捐助、减免租金等企业,予以政策激励。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政策有效期至新冠肺炎疫情解除后再顺延3个月(具体政策措施已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此前相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发文后国家和省有其他相关支持政策措施出台的,全市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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