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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第3号)
日期:2020-02-04 浏览次数: 字号:[ ]

      


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第3号)


   一、减少人员流动将有助于疫情防控,市民应减少出行,出门要佩戴口罩,勤通风、勤洗手;使用过的一次性口罩要作为有害垃圾,投放到住宅小区固定投放点;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基层工作人员开展询问、检查、测温等工作。


   二、关闭茶室、酒吧、棋牌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养老机构、护理机构等实施临时封闭管理。


   三、暂停关闭宠物市场,停止宠物交易;严厉打击野生动物运输、买卖等违法行为。


   四、我市居民生活物资保障充足,口罩等防护用品也将持续组织充足货源,保障市场供应。市民不要抢购、囤积,保持市场秩序;经营主体要依法经营,不得串通涨价、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有关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督检查。


   五、机关、事业单位的湖北籍工作人员要推迟返湖工作,返回时间另行通知。企业、经营户、商会要劝导湖北籍人员推迟返湖,学校要立即通知湖北籍学生推迟返校。


   六、各地各部门对来自湖北地区的重点人员,实行“首发负责制”予以就地隔离管控,凡有推诿扯皮、推脱责任、消极避险等行为的,按规定严肃处理。


   七、各地要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村(社区)的动员能力,实施网格化、地毯式排查,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八、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要充分发挥战斗堡垒和先锋模范作用。市总工会、团市委、妇联、科协、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广泛发动群众积极参与志愿者招募,并做好志愿者队伍培训工作。


   九、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疫情防控决策部署,市委、市政府将对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监督,对落实不力、消极应对等行为,一经发现,按规定严肃处理。


湖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

2020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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