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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第4号)
日期:2020-02-04 浏览次数: 字号:[ ]


湖州市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第4号)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防控工作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本市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的有关规定,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就延迟本市企业复工紧急通知如下:


   一、本市区域内各类企业原则上不早于2月10日0时前复工,具体复工时间另行通知。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经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区县(南太湖新区)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应及时复工。


   二、因手持订单急需复工或以本地员工为主且具备复工条件的企业,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区县(南太湖新区)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可提早复工。


   三、春节期间不停工企业,可在不扩大职工范围的前提下继续保持生产,需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备。


   四、各区县政府(南太湖新区管委会)要认真履行属地责任,加强对企业开复工情况的监督检查。企业要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加强疫情防控知识宣传和培训,配备体温检测设备,建立员工健康日报告制度。


   五、针对确因工作需要近期返湖的人员,各地各相关部门和所在企业要加强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所在企业要及时报告相关信息,对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一律严格落实医学观察、隔离等措施,做到全覆盖。


   六、用人单位须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湖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领导小组

2020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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