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同纪检
监察监督协调配合研究
——基于长兴县政协的创新实践
长兴县政协主席 何志强
随着全面深化改革向纵深推进,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已经由前期的夯基垒台、立柱架梁,中期的全面推进、积厚成势,进入到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新阶段。为此,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四中全会、二十大相继对以党内监督为主导,促进各类监督贯通协调作出重要部署。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专门协商机构所内在的协商式监督的独特优势,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纪检监察监督是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主导和主干力量,举足轻重。按照中共中央关于促进各类监督贯通协调的部署要求,推动政协民主监督和纪检监察监督贯通融合,优势互补、相互赋能,形成监督合力,成为人民政协组织亟待解决的一项重要理论课题和实践课题。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政协民主监督与其他监督形式的有机统一、有机结合,相关重要论述为推动政协民主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贯通协调提供了重要遵循。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根据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要求,着重从增强监督合力的角度,就政协民主监督与党内监督贯通结合的重要性作出了新论述,“党内监督在党和国家各种监督形式中是最根本的、第一位的,但如果不同有关国家机关监督、民主党派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结合起来,就不能形成监督合力。”“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把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增强监督合力。”
一、政协民主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贯通协调的时代价值
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世界观和方法论指导下,坚持系统观念,把握特殊与一般的关系,通过推动政协民主监督和纪检监察监督贯通协调,进一步带动其他各类监督协同配合,对于增强整个监督体系的总体效能,推进和拓展中国式现代化具有重要作用。
(一)开辟党的自我革命新境界的时代使命。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自我革命,是继“让人民来监督政府”之后,我们党跳出历史周期率的第二个答案。政协民主监督作为人民监督政府的重要形式之一,曾经并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纪检监察监督,在推进党的自我革命中担负着特殊使命和重大责任,是建立健全权力监督制约机制的压舱石。虽然政协协商式民主监督是党外监督,但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基本政治制度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体系中,是我们党勇于刀刃向内,自觉赋予人民政协更好地帮助党实现“自我革命”的重要路径之一。也就是说,协商式监督不是政协自身的职能“扩张”,而是党高瞻远瞩主动谋划的权力“自省”;不是政协可以袖手旁观的“无为之地”,恰恰是应当充分发挥政协独特所长、努力提升政协功效辨识度的“有为之域”。政协民主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是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共同聚焦跳出历史周期率的重大命题,有机贯通、相互协调,能够在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开辟党的自我革命新境界方面发挥重要的示范推动作用。
(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题中之义。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而协商民主作为实践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已深深嵌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全过程。监督作为民主的本质要求,也是协商民主的题中应有之义。纪委监委作为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专责机关,是对人民赋予党员干部的权力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的重要部门,是对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进行保障的权力机构。人民政协作为发挥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把协商民主贯穿于履职全过程、贯穿于民主监督全过程,协助党委政府解决问题,也是为增进人民福祉、保障人民权利献计出力。可以说,无论是政协民主监督,还是纪检监察监督,都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都坚持人民主体地位,都是通过各具特点的监督活动来充分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制度安排。促进政协民主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就是按照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的要求,拓展民主渠道、丰富民主形式的具体实践,特别是依托人民政协这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组织平台,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确保人民依法依规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利。
(三)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路径。监督是治理的内在要素。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既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也是重要保障和重要支撑。纪委监委作为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专责机关,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处于主干位置、发挥保障作用,同样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中居于重要地位。人民政协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所承担的民主监督职能在国家治理中也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人民政协要适应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以改革思维、创新理念、务实举措大力推进履职能力建设,努力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更大作用。推进政协民主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是新阶段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按照深化改革、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要求,发挥政协协商式民主监督巨大包容性、有序参与性、合作共治性等优势和融协商、监督、参与、合作于一体的特点,为推进和完善国家治理建言献策,凝聚对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的共识,形成同心同德推动党和国家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强大动力。
二、政协民主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贯通协调的集成优势
政协民主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虽然同属于中国特色监督体系,但在监督性质、监督主体、监督方式等方面存在较大区别,而这种区别恰恰是各自的优势所在,通过贯通协调,能够发挥系统集成效应,使得优势叠加放大。
(一)监督目标内在相通。人民政协作为坚持和加强党对各项工作领导的重要阵地,围绕改革发展稳定重大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聚焦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开展民主监督,目的是协助党和政府解决问题、改进工作、增进团结、凝心聚力。其目标导向与纪委监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检查各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法律法规以及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目标是内在一致的,所遵循的基本原则、主攻方向和意义价值是高度契合的。
(二)监督主体高度互补。政协民主监督的主体是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其主要代表是来自各个界别、各行各业的广大政协委员,这个群体人才荟萃、智力密集,具有代表性强、联系面广、包容性大等显著优势,大多数理论修养较高、业务功底扎实、分析问题透彻,提出的意见建议相对更加专业、权威,能够为民主监督提供坚实的智力支持。而纪检监察监督的主体是以中共党员为主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总体来说,政治素质相对过硬,对党章党规党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与履行公权力相关的法律法规更加熟悉。两支队伍在人员组成、知识结构、关注重点等方面具有高度的互补性,通过协作配合,能够充分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对同一监督事项从更多角度提出更加全面、更高质量的意见建议。
(三)监督方式异曲同工。政协民主监督融协商、监督、参与、合作于一体,坚持在参与中支持、在支持中服务、在服务中监督的原则,正确把握参与是基础、支持是关键、服务是目的、监督是手段的辩证关系,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找准民主监督结合点,把敢于监督和善于监督有机统一起来。而纪检监察监督的重点是通过对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规范行使的监督,服务保障党委政府部署的工作任务高质量完成。从同属于中国特色监督体系来说,政协民主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的功能作用是贯通一致的,两者虽然在具体监督方式存在一定差异,但是通过协同发力,可以产生殊途同归的效果。
(四)监督力度刚柔相济。政协协商式民主监督具有平等性、互动性、说理性等特点,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在彼此平等的关系中,通过充分的调查研究、双向互动,破立结合,提出具有准确性、深入性、建设性的意见建议,靠换位思考以情动人、凭真知灼见以理服人,整个监督过程呈现出平等温和不强制的柔性特征。而纪检监察监督依据的是党规党纪、法律法规等赋予的法律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除了同级监督以外,还有很多属于上级纪委监委机关、巡视巡察机构等对下级党政机关、基层组织的监督,对违纪违法问题有明确的处理条文,表现出明显的刚性特征。政协民主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贯通协调,刚柔并济,相互赋能,通过柔性建言献策为刚性执纪执法提供参考助力,可以大大增强监督合力。
三、政协民主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贯通协调的长兴实践
去年以来,长兴县政协争取中共长兴县委支持,以县委名义出台《关于促进政协民主监督和纪检监察监督协同发力更好保障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县政协、县纪委县监委联合出台《关于加强政协民主监督和纪检监察监督贯通协调的实施方案》,明确了两类监督贯通协调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协同内容、工作机制、相关要求等,形成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全过程闭环贯通模式,汇聚协同发力、助推落实的强大合力,着力彰显协商式监督的独特作用。
(一)合议监督内容。发挥政协联系面相对比较广、视野开阔、掌握积累的社情民意信息量比较大的优势,由县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县纪委县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牵头召集,双方相关负责人、委室(科室)人员参加,共同聚焦上级关注、县委县政府关心、群众关切等方面,每年从双方收集的问题信息线索中,协商确定监督议题,纳入年度联合监督计划。今年,商定了省委“三个一号工程”实施情况监督、全民创富攻坚行动监督等18个具体监督事项,找准协同发力着力点。
(二)互派监督人员。发挥政协委员智力密集、站位超脱的优势,根据协同监督事项需要,按照领域相近、专业相关等原则,统筹双方监督工作力量,互相推荐选派人员,共同组建监督工作专班,联合联动开展监督活动。今年以来,选派来自企业、农村、文旅、教育、医疗、法律等多个领域和行业的34名政协委员担任特邀监察员、行风监督员、效能评议员,11名纪检监察干部参与了政协专项民主监督和委派民主监督等监督活动。
(三)协调监督方式。发挥协商式监督亲和包容、形式灵活的优势,根据具体监督性议题的内容特点,统筹运用政协会议监督、视察监督、提案监督、专项监督等监督形式,并与县纪委县监委相关监督形式贯通衔接,互通互促,双向赋能。以政协开展监督性视察考察调研为例,视情邀请县纪委县监委机关和派驻机构有关同志参加,并就民主监督成果交换意见,重大问题协同推进。今年,政协就城乡创优、全民创富、治理创安开展攻坚监督,商请纪委监委相关委室参加组成监督专班,每季度形成监督报告,在全县季度比学赶超大会上作监督通报。在重点课题共同调研方面,支持政协委员参加县纪委县监委组织开展的专项监督、课题调研。
(四)分享监督信息。发挥纪检监察机关向政协通报工作的制度安排和政协协商建议成果制度化规范化的优势,双向交流反馈,共享监督建议、社情民意、问题线索等信息,扩大决策参考、知情明政的信息来源。紧盯双方商定的涉及到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内容,以及建言助力党委、政府重要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事关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意见建议,以不同方式摘报或转送县纪委县监委。今年,县政协关于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的调研报告,抄送给县纪委县监委,其中提出加强企业廉洁文化建设、设立廉情监督员的建议,被吸收进《清廉民营企业建设地方性规范》中。
(五)同提监督意见。发挥政协协商建言理性说服、客观专业、合作助推的优势,按照分别研判、归集会商、共提建议的方式,就监督事项联合形成建议书。对重要工作、重大问题的监督报告,经县政协主席会议和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审议后,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审阅。今年,县委主要领导对联合报送的关于基层减负的监督报告批转后,推动删减取消、整合兼并县级层面的APP应用系统12个。
(六)联评监督质效。发挥政协作为唯一专门协商机构常设性所具有的监督实施连续性的优势,定期与县纪委县监委联合召开协同监督项目整改质效评议会,邀请被监督单位参加,协商讨论建议采纳情况,了解未被采纳的原因,对监督质效作出评估,并对相关建议修正完善后反馈给监督对象,形成滚动监督、持续推进的良性循环。今年以来,已召开评议会4次,27个单位对监督报告作出回应,30多条建议得到吸收采纳。
四、政协民主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贯通协调的实现路径
推动政协民主监督和纪检监察监督贯通协调,是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监督体系的时代要求,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活动发展的必然规律。从长兴县政协的实践探索来看,政协民主监督和纪检监察监督贯通协调需要有序开展、稳步推进。
(一)坚持根本政治原则,以坚强领导引领贯通。政协民主监督和纪检监察监督贯通协调,坚持党的领导是根本。一是党委政治领导指引正确方向。各级党委应当把推动政协民主监督和纪检监察监督贯通协调作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作为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加强对两类监督贯通融合的政治领导,以党委的名义出台有关顶层设计的制度性文件,对其他相关实施文件进行政治审查,确保两类监督贯通融合的正确政治方向。各级政协党组和纪委监委机关在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的前提下,负责领导重点监督议题的组织实施,把握好监督的节奏和力度,及时向党委报告贯通协调工作进展情况、遇到的重大问题,确保积极稳妥推进。二是上级业务指导提高实施质效。各级政协组织和纪委监委机关发挥自身在顶层制度设计、相关理论研究等方面的优势特长,协调高校、党校、理论研究会等相关研究机构的智力资源,加强对市县政协和纪委监委推进民主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贯通协调工作的调研指导,总结、提炼、传播各地开展贯通融合工作的经验、做法和成效,加快推动两类监督贯通协调全面、高效、深入开展。三是社会舆论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各级党委宣传部门主动作为,运用多种媒介平台,广泛宣传报道党中央关于以党内监督为主导、多种监督形式贯通协调的新部署新要求,特别是加大对民主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贯通协调的报道力度,宣传热烈而不对立的讨论、真诚而不敷衍的交流、尖锐而不极端的批评,营造畅所欲言、各抒己见、理性有度、合法依章的民主监督氛围。
(二)浓厚监督文化生态,以高度认同驱动贯通。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只有监督主客体对政协民主监督和纪检监察监督贯通协调在思想认识上达成一致,才会产生积极参与监督、乐于接受监督的内在动力。一是加强教育培训。推动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把政协民主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贯通协调纳入教育培训内容,发挥各级政协自有学习培训平台作用,通过常态长期的专题培训,让广大政协委员和党政干部充分认识两类监督贯通协调的重要意义,正确理解政协协商式民主监督的性质特点这个基石,准确把握“强化监督助推落实”这个目标,坚决守住政协民主监督参政不行政、监督不强制、到位不越位的边界,避免权力冲动造成负面影响。二是深化理论研究。与纪委监委专职监督相比,政协协商式民主监督的概念更为复杂和抽象,两者贯通协调,作为一项全新的政治实践活动,在理论研究层面还需要进一步深化,推动在实践中形成共识。全国政协应当组织各级政协理论研究机构、党校、高校等,采取广泛协商的方式,围绕政协民主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贯通协调开展研究研讨,让各种观点充分表达,并对符合马克思主义、符合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需要的观点,以全国政协名义发布相关文件加以认定,统一思想、统一行动。三是强化制度自信。推动政协民主监督和纪检监察监督贯通协调,不仅是制度层面的要求和安排,更为重要的是思维方式的更新和新的监督文化生态的培育。在履职实践中,教育广大政协委员和党政干部深刻认识到中国特色监督体系是在科学理论指导下、在生动实践基础上形成的符合我国实际、管用有用的成熟制度,增强制度自信。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能听意见、敢听意见特别是勇于接受批评、改进工作,是有信心、有力量的表现。”引导广大政协委员和党政干部弘扬“团结—批评—团结”的优良传统,放下各种顾虑和思想包袱,增强对政协民主监督和纪检监察监督贯通协调的认同感。
(三)构建闭环运行机制,以完整流程促进贯通。目标引领、过程管理是不同监督形式贯通协调有效性的保证,必须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监督链条。一是建立专人牵头机制。鉴于政协工作和纪委监委工作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在人事安排上,应选拔具有对方工作经历经验的党员干部实行交叉任职,并作为两项监督贯通协调的分管领导或科室负责人,以便更加有利于推动两项监督贯通协调的深入开展。比如,把政协联系纪委监委的专委会固定为牵头委室,把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确定为牵头科室,并将其负责人确定为职务委员。二是完善协调配合机制。在落实人员力量基础上,建立日常联络、联席会议、双向反馈等协调配合机制,负责确定监督内容、制定监督计划、选派监督力量、选择监督形式、组织监督活动等,并做好日常工作联系、信息通报、联合监督组织、定期研究分析等相关工作,做到配合顺畅、无缝衔接,努力实现民主监督、专责监督1+1>2的叠加效果。三是落实结果运用机制。政协、纪委监委就有关联合监督活动情况,单独或联合形成监督报告,向有关单位反馈。对重要领域重大问题,由政协主席会议和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审议后,呈报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政协、纪委监委对协作监督中向有关单位提出的刚性要求,通过约谈、走访等方式共同督促办理落实,并全程跟踪回访。推动党政部门联合制定政协民主监督意见建议办理反馈的具体办法,把办理落实政协、纪委监委联合监督意见建议作为重要内容。建立民主监督交办事项责任制度,对未及时办理的,政协可要求承办单位说明情况;对该办不办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政协可以建议党委、政府追究有关承办单位的责任,以增强联合监督的力度。
(四)树立系统协同理念,以全面保障支撑贯通。充分发挥政协组织和纪委监委多种履职途径的综合效应,全面保障监督主体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一是载体平台共享。推动政协“请你来协商”“民生议事堂”“委员会客厅”“委员工作室”“界别联心站”“两山”协商驿站等协商监督载体,与纪委监委“一季一主题”监督、“双走进”民生实事点题监督、营商环境监测和清廉单元建设等监督载体相互开放,根据具体监督事项和工作需要,互相选派人员深度参与相关监督活动。二是线上线下结合。在做好线下互动协同的同时,把数字技术广泛应用于党内监督和政协协商式监督,依法依规促进信息数据高效共享和有序开发利用。比如,可以充分运用数字化政协建设成果,把数字政协一个“党建在线”和六大综合场景应用向纪委监委开放,使纪委监委更加便利地通过协商在线、提案在线、社情民意在线等场景,获取更多群众关注的难点痛点堵点,更好找准监督着力点。三是鼓励保护并举。鼓励引导政协委员旗帜鲜明、理直气壮地行使监督权利,秉持公心愿监督、直言不讳真监督、有理有据善监督,进一步深化完善保障政协委员行使监督权的制度办法,特别是“对于阻挠政协委员参加民主监督,甚至进行压制、打击和报复的,应依纪依法追究责任”中“纪”“法”给予细化明确,增强政协委员开展民主监督的底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