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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阶段制度化理论视域下的人民政协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功能建设路径研究
日期:2026-09-09 浏览次数: 字号:[ 大 中 小 ]

多阶段制度化理论视域下的人民政协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功能建设路径研究
——基于政协协商机制创新案例的研究

湖州市政协课题组

 

政治文明实质上是一种制度文明。党的二十大立足于社会主义中国的新发展实践,基于中国式现代化的发展目标,明确指出,要“发挥人民政协作为专门协商机构作用,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等功能建设”,这为人民政协制度建设提供了根本的方向指引。本研究将基于相对微观的政协协商机制创新,对具体的政协协商机制创新的产生、推广、制度化、固化沉淀的理论过程、机制逻辑进行深入解剖分析,从而在宏观上回答“加强人民政协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功能建设研究”的重大理论问题。人民政协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在完善我国协商民主体系、加强协商制度建设、用制度体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中发挥着独特的政治优势和制度化作用。因此,人民政协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直接关系到人民政协制度功效的发挥。经过多年探索,人民政协已制定实施了一系列制度,然而“三化”功能建设并非一蹴而就,其本身是一个长期的历史探索过程。本文梳理了人民政协“三化”的发展历程,提出“多阶段制度化”理论,并以此分析政协协商民主机制的“三化”实现逻辑,探讨推进人民政协“三化”功能建设的实现路径与机制。

一、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相关概念

(一)制度化。制度化是行为从特殊的、不固定的方式向被普遍认可的固定化模式的转化,并经由法律规章、习惯等的制定,而发展成为稳定的社会规范的过程。制度化刻画了某一行动得以形成、重复,逐步地在自我与他人中形成稳定、共同意义的过程。从广义看,制度化概念意味着一种普遍性的意义,即制度化表达的是从规则到行为等一系列社会现象实现规范化、常态/持续化、通约化的过程。

(二)规范化。古代典籍《尔雅》记载,“规,是为法度也。”;“范,常也,谓常法耳。”将二者结合起来看,规范就意味着按照特定之规则办事,同时也可以看作是一种公认的具体模式。如果将“规范”与“化”联合起来,则意味着将这种公认的办事规矩成为一种常态。因此,一般来讲,规范化则意味着将某个个体的处事模式按照既定的规范、要求来执行。

(三)程序化。程序(procedure)一词,可以将其理解为“过程的秩序”。作为一种人为事件,程序既表现为一种细则性的步骤,同时外显于“序”及其秩序;同时还体现为一种特殊的执行方法,并内含于程序的设计及其实施之中。程序方法强调围绕实际情景执行选择和调整的弹性化结构性机制。因此,程序目的在于为完成某一任务,而对要实现这一任务所需做的事项的进程和要件提前进行的有秩序的、指导性的规划,同时按照此规划和安排所进行的一系列行为步骤。程序化则是程序方法的现代实践,是现代化的基本特征之一。

综上来看,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三者内涵具有一定复合性。首先,三者具有统一性、整体性。三者统一于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人民政协工作的新部署,统一于人民政协实践发展的新要求,目标融通、功能互通、机制贯通,是相互依存、彼此成就的有机统一整体。其次,三者具有辩证性、渗透性。三者相互渗透、相互作用,制度化要求实现规范化、程序化,而程序化、规范化反过来又能促进制度化,三者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谁也离不开谁。再次,三者具有层次性、先后性,一方面看程序属于微观、规范属于中观、制度属于宏观,另一方面看既有先程序化、再规范化、再制度化的螺旋上升过程,也有从制度化到规范化再到程序化的自上而下执行过程。

二、多阶段制度化理论模型及作用机理

(一)多阶段制度化理论模型:创新发生、习惯形成、组织认同、沉淀固化。从制度化理论来看,Tolbert P S, Zucker L G等指出,组织与组织间制度化过程的多阶段模型,比较适合于探究、分析一些创新性的制度、方法作为样本得以推广和规范化过程中其制度化水平如何强化的。巴利与托尔波特结合制度理论和结构理论,构建了行为与制度互动多阶段制度化模型。制度化意涵不仅包含着形式上的规范,同时也离不开文化价值和社会力量的支援。郁建兴等学者认为,制度化概念认知的理论关怀能够对制度化的进一步实证研究提供重要的分析框架,为具体推进制度化实践的理论设计提供指导[4]。唐世平提出了制度变迁的广义理论,并将其应用于政治制度的变迁分析。

本文结合人民政协工作实际,对国内外学者们所提的多阶段制度化理论进行充分学习和借鉴,在前人的基础上进行创造性调整与改进,将多阶段制度化理论建构下的人民政协协商机制创新制度化发生模型概括归纳为如下四个阶段:创新发生、习惯形成、组织认同、沉淀固化四阶段。本文将以此为理论框架,着重聚焦于政协协商机制创新的产生、推广、制度化的理论过程,对其机制逻辑进行深入解剖麻雀式分析,从而从这一视角深入回答“加强人民政协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功能建设研究”这一重大理论问题。

 

(二)多阶段制度化演进逻辑:一个渐进式螺旋上升的过程。一项新的创新机制、制度的诞生到普遍、正常施行,要经历“创新发生、习惯形成、组织认同、沉淀固化”多阶段全链条过程,是一种自下而上、从局部到整体的制度演变过程,呈现渐进式螺旋上升的状态。既可能含有由点及面的创新探索阶段,经“创新发生—习惯形成—组织认同”的制度形成过程,也可能含有自上而下的制度落实阶段,经“再创新—再习惯—再认同”的固化沉淀过程。

1.由点及面的创新探索阶段:经“创新发生—习惯形成—组织认同”的过程。任何制度都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更是一个螺旋上升的过程。人民政协制度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上半程,伴随着“创新发生—习惯形成—组织认同”三个阶段。创新发生,制度需求被提出,某一地或者多地探索创新,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相关程序,付诸实践。习惯形成,相关程序、方案等机制在自然扩散中被检验,得到同行业的普遍认可,并逐步予以接受,成为行为习惯。组织认同,相关程序、规范,被权威机构或单位以文件、法规等形式被固定下来,广泛推广。此时,新方法、思想的传播动力从简单的模仿转为更有制度意义的力量。

2.自上而下的制度执行阶段:经“沉淀固化”的过程。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为了满足某种社会需求。制度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可能一劳永逸,总是需要不断完善。制度的执行阶段,可以称之为“沉淀固化”的过程,存在着伴随制度执行的“再创新—再习惯—再认同”反向修正过程,从而推动制度体系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更加有效。实施前期,重点是理解制度、认同制度、掌握制度,并结合本地实际,对相关程序再优化,从而更好指导实践。实施中期,重点是针对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规范修正,推动制度落地落细。实施后期,重点是将制度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反馈给制度制定者,推动制度逐步完善成熟。这也印证了塞缪尔·亨廷顿的定义,即制度通过变得更复杂、更自主、更连贯和适应性更强,从而获得发展。

三、人民政协“三化”功能建设的实践探索

早在浙江工作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就强调,“必须扎实以推进政协履行职能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着力点,要以《宪法》和《政协章程》为依据,以制度建设为核心,以规范运作为基础,以程序建设为重要抓手,努力形成长效机制,确保政协各项工作有制可依、有范可守、有序可循。”,这为我们推进人民政协“三化”功能建设提供了重要参考。近年来,浙江省政协和各市区县政协勇于积极探索、勇于实践,从实际出发,及时制定一些新的制度机制,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

(一)创新发生:“先行先试”构建程序。创新发生的核心内容就是基于现实需求对现有制度进行不断的更新和完善。基于此,各级政协不断地对各个履职方面的制度机制进行调适更新,以适应人民政协事业的发展。案例A1:2012年6月,德清县在浙江政协系统中首创“县委书记倾听委员之声”和“县政府领导委员约谈日”两项王牌协商活动,邀请县委书记、县长与来自各界别的政协委员面对面交流,并对协商前“调研准备”、协商中“程序方法”、协商后“办理反馈”作了规定,为县委、县政府决策和中心工作推进提供金点子和新信息。案例B1:2019年4月,海宁市政协率先探索在镇街建设“民生议事堂”平台,通过“不建机构建机制”,开启了政协协商向基层延伸的新路径,完善与基层协商相衔接、同社会治理相结合的有效机制。案例C1:2012年,湖州市创建农业界别委员工作室,工作室配备主任、副主任、联络员,制定一系列制度办法,做到有场地、有职责、有目标、有计划、有流程、有经费,相关经验做法得到《人民政协报》《联谊报》等多家省级以上媒体专题报道。这些先行先试的探索创新案例,既有提高协商层次,也有延伸协商触角,打破了原有的传统模式,创造性地构建了新的程序和新路径,为全省政协工作机制完善提供了参考。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创新发生是推动人民政协事业不断高质量发展的动力之源。

(二)习惯形成:“局部实践”形成规范。制度的本质内涵不外乎习惯和规则。习惯和规则的形成,既表现为创新主体的自我完善,也表现为异地实用性检验、修缮。政协组织间通过“自主学习”,实现了由创新发生地为中心,向外涟漪式传播。这种制度局部实践,可理解为一种公开的规范体系形成过程,可以形成更加规范的实现路径和实现形式,为面上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模板。案例A2:2012年下半年,湖州市政协受到德清县政协“县委书记倾听政协委员之声”启发,创新举办市委书记、市长与政协委员“面对面”高端协商,并形成一整套程序和规范,这种崭新的专题协商形式被写入《中共湖州市委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中,成为湖州市探索协商民主的一个制度性高端平台和人民政协创新履职的特色品牌,而后受到全省乃至全国很多地方的效仿。案例B2:嘉兴市政协及时总结海宁市民生议事堂建设经验,在全市层面开展“请你来协商·民生议事堂(厅)”子品牌建设,形成多渠道、广覆盖、更灵便的协商议政格局。2019年10月,民生议事堂做法得到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政协主席汪洋肯定,并称赞这是“基层政协协商民主的生动实践”,因此得到各界关注。案例C2:2018年,湖州市政协出台《创建界别活动室的实施意见》,明确指导思想、职责定位、目标要求和工作保障等,使界别活动室创建有规可守、有据可循、有制可依;并将市政协27个界别分成22个界别活动组,每个活动组按照有标识、有场地、有制度、有活动、有评价的“五有标准”建立界别活动室,并设有主任、副主任和联络员各1名,明确每年至少集中活动6次,相关制度、规范、程序等经验得到传播和扩散,这一做法入选2019年度浙江省政协8个“创新案例”之一,受邀参加全国地方政协工作经验交流会。随后,这些做法在被其他多地政协学习借鉴,得到了进一步发展。一地创新,多地复用,使得创新做法在实践中得到逐步规范和广泛,也验证了其可行性和效果,为全面推广提供经验和借鉴。

(三)组织认同:“集成优化”确立制度。组织认同意味着组织对于制度的权利义务规则、价值规范等要素,经过多维理性的判断和价值选择过程,从非正式系统发展到正式系统,这可以看作是制度确立的阶段。案例A3:2017年底,湖州市政协坚持守正创新,协助市委制定出台了《关于着力构建人民政协协商议政新格局,切实提高协商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的实施意见》,提出了构建以1次政协全体会议集中协商为龙头,以2次市委书记市长与政协委员“面对面”高端协商、4次政协常委会议例会协商、6次双月座谈协商为重点,以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政协基层协商等为常态的“1246+”政协协商议政新格局,成为了全省协商民主体系先行探索者。案例B3:发轫于嘉兴海宁的“民生议事堂”,经多地持续深化协商实践,不断丰富“民生议事堂”内涵,最终得到浙江省政协的组织认同。2021年,浙江省政协在深入调研、试点和集成优化的基础上,出台《“请你来协商·民生议事堂”平台建设指导意见》和《民生议事堂协商议事工作规则》,对其功能定位、平台运行、工作机制、组织保障等加以明确、规范,指导市县政协深化民生议事堂建设,实现全省乡镇(街道)全覆盖。案例C3:在全省各地界别活动室、委员工作室等实践基础上,浙江省政协在省级层面予以规范,在全省推开委员工作室建设,于2022年出台《关于推进委员工作室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委员工作室主要有集体型和界别型两种类型,其中界别型活动室是指在市县政协的界别、界别活动组、界别小组单独或联合创建委员工作室,并明确委员工作室的运行方式为线上、线下或两者相结合,截至2022年12月底,全省政协已建立1300余家委员工作室,覆盖全省各市、县(市、区)。此过程中,制度设计者以全局观念和系统思维为导向,对各个创新要素和创新内容进行选择、集成和优化,将不同规范、思想和结构框架进行结晶化的过程,从而转化为共同逻辑、共同行动。这种基层创新被市级政协借鉴,再到省政协或市委以制度文件形式予以发布的过程,就是组织认同的过程。组织认同对于制度的确立至关重要,标志着制度权威的建构。

(四)沉淀固化:“动态反馈”完善制度。制度不存在绝对成熟与完善,而是根据现实需要不断变革的发展状态。因为在制度设计之初,制度设计者不可能对未来的每一种情况都准确地做一个制度预设,从而创立出一种完美的制度体系。制度在诞生之日起,就伴随着“边实践、边应用、边反馈、边完善”的过程。案例A4:根据实际需要和基层反馈,2018年,湖州市政协将“1246+”更新为“1246+X”协商议政新格局,在“X”上作出系列探索和改进,先后创设了“界别活动室”、两山“农情耕读汇”“农情议事会”“农情连心桥”、“界别星火汇”、“‘无微不至’关爱小微企业成长”等载体,并将“民生议事堂”“‘两山’协商驿站”纳入其中,不断丰富了基层协商“X”的内涵,有效推进了政协协商和基层协商有机贯通。案例B4:2022年,浙江召开全省政协系统“民生议事堂”建设推进会,出台相关指导意见,在乡镇(街道)统筹推进“民生议事堂”与委员工作室、社情民意信息联系点“三位一体”建设,通过协商前一体调研听民声、协商中一体建言纳民意、协商后一体助推解民忧,推动基层协商体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案例C4:按照浙江省政协部署要求,湖州市政协积极推进界别活动室全部增挂委员工作室牌子,并紧跟数字化时代大趋势,加强数字赋能,全力承接贯通省政协“同心在线”,及时上线114家委员工作室,打造“线上+线下”“会场+现场”的融合式服务模式,全天候记录群众反映的问题建议,并及时予以答复。如南浔区“助企纾困”委员工作室打造水晶晶线上网络普法直播间,已推出系列讲座12期,观看人数近15万人次。这种边实践边完善螺旋上升的过程,就是利益相关者动态式诉求反馈,推动协商民主制度机制从成型到成熟、再从成熟到定型的过程,从而实现协商民主体系更加合理、程序更加严密、制度更加完备。

 

四、人民政协“三化”功能建设的现实挑战

尽管人民政协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取得了丰硕成果,但在实践中也存在着薄弱环节和现实制约,为找准找实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我们精心设计了调查问卷,向党政干部、政协干部、政协委员、界别群众进行了问卷调查,收到有效问卷120份,经过统计分析,并结合工作推进中的困惑和思考,发现有以下薄弱环节和现实制约。

(一)制度设置存在“缺位”问题。总体来看,党中央全方位推进党人民政协制度体系建设,取得了历史性的成就。但对照党的二十大的新要求,人民政协制度建设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调查问卷显示,仅6.67%的人认为当前政协制度机制非常健全,36.67%的人认为当前政协制度机制健全程度为“一般”。一是宏观指导和程序细则实践衔接不到位。政协工作章程、中央和省委《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市县政协工作的意见》等顶层制度规范,更多是宏观层面的指导意见,缺少微观层面的流程和细化操作。二是参政议政和凝聚共识制度供给不均衡。建言资政和凝聚共识在政协如“车之双轮”,但与建言资政相比,凝聚共识的制度机制还较为薄弱。调查问卷显示,超过56.67%的人认为凝聚共识在几项职能中最为薄弱,党中央层面还缺少相关文件支持。长期以来,团结联谊工作还缺乏平台载体和制度机制,导致联谊面不广,活动不经常等。三是政协组织和乡镇街道工作机制不顺畅。现如今,各级政协大力推进协商向基层延伸,但由于政协机构只设到县级,乡镇、街道没有政协组织机构,乡镇(街道)政协工作由党委副书记或者党委委员兼顾,人员变动快,工作体系、制度机制尚不完善。

(二)制度机制存在“虚置”问题。尽管各级政协十分重视政协制度建设,形成了许多制度体系,但是仍然存在一些挑战和问题。调查问卷显示,对于政协“制度虚置”问题,13.33%的人认为“非常明显”,43.33%的人认为“明显”。一是政协制度的柔性和刚性不够兼顾,人民政协的相关意见等属于法律概念上的软法,只有约束力,不具备强制力,而约束力主要依靠的是主体之间的自觉遵守与执行,难以对决策部门协商的随意性进行有效的制约。二是少数党政领导干部重视程度与政协工作新要求不够匹配,依然有一些党政领导干部对人民政协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理解不深,政协意识、协商意识、制度意识不够强,导致制度落实欠佳。三是制度设置老化与时代要求不协同。一些政协制度老化严重,停留在过去式里,适应不了新形势新要求,也解决不了新问题,已经明显滞后于实践,亟需深入研究、及时更新。

(三)制度规范存在“扭曲”问题。尽管各级政协十分重视协商议政规范的建设,但“规范扭曲”的风险和挑战还或多或少存在。调查问卷显示,对于政协“规范扭曲”问题,仅6.67%的人认为“非常明显”,26.67%的人认为“明显”。一是规范制定标准化有待提升,标准化意识还不够强,将工作规范上升为标准的力度还不够大,没有真正实现相关工作有范可守。二是基层落实贯通性有待提升,顶层设计的规范制定之后,需要上下同欲、一体贯通实施,但市县政协在落实中却存在组织体系上的短板,对政协文化的理解不够深入透彻,在工作实践中更多的用党政工作方式推进政协工作。部门执行协同力有待提升,一些党政部门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缺乏了解,对协商的重要性认识还不够到位,缺乏配合做好政协工作的能动性,对承办提案办理不够认真,对本单位政协委员履职不够支持。

(四)制度程序存在“走样”问题。尽管各级政协明确了协商议政可操作性的实施步骤、方式和手段,但在具体协商中仍存在效果不好的问题。调查问卷显示,对于政协“程序走样”问题,仅13.33%的人认为“非常明显”,23.33%的人认为“明显”。一是重数量不重质量,存在“内卷化”现象,如一些地方政协积极创新协商调研的程序,明确不学习不协商、不调研不协商、不网上议政不调研,有力延长了协商议政前端链条。但是在执行过程中,有些地方把网上议政作为一种任务来比拼,过于注重比学赶超,注重数量不注重质量,内卷现象严重。二是重前端不重后端,存在“形式化”现象,协商议政的跟踪督促机制、办理反馈机制、考核评价机制不够健全,致使协商前和协商中的程序执行的比较到位,对建言成果转化落地跟踪督促不多,对检验成果的办理落实对政协和政协委员反馈较少。三是重有序不重有效,存在“机械化”现象,由于组织固有的僵化、保守特征,使政协协商更多注重有没有按照规定步骤执行好,存在着为了程序而程序的倾向,而没有创新思路办法、丰富形式载体。


五、人民政协“三化”功能的提升路径

制度的创设是为了满足某种社会需求。政协履职作为一种有序的政治活动,与制度息息相关。制度既是政协履职的基本依据,也是政协履职的可靠保证。推进人民政协“三化”功能建设责任重大、意义深远,关键要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统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以多阶段制度化理论为视角,紧紧聚焦“创新发生、习惯形成、组织认同、沉淀固化”四个阶段,不断提升人民政协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三化”功能水平。

(一)创新发生阶段,全面激发各级政协制度动能。从人民政协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过程来看,其是典型中央和全国政协“自上而下”的制度供给和基层“自下而上”的创新探索有机结合、有效互动作用的结果。一是科学顶层策划。人民政协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不仅事关全过程人民民主,更关系到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诸多领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顶层设计更注重系统思维和整体战略,必须把不同领域、不同环节、不同层次的制度机制一体谋划、一体思考。比如,尽快健全凝聚共识制度机制、委员联系界别群众制度机制、团结联谊制度保障机制等。与此同时,大力推动顶层设计和基层探索良性互动、有机结合,把将基层探索实践的好机制好做法作为制度安排固化下来,不断健全完善协商民主的机制体系。二是支持基层创新。市县政协开门就是群众,出门就是基层,处于“一线中的一线”,不仅是制度机制萌芽的肥沃土壤,更是贯彻落实上级制度机制的“最后一公里”,对于检验制度机制是否好用管用最有发言权。要进一步激发市县政协的创新探索热情和活力,让新事物、新做法健康成长、发展壮大,为人民政协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涵养底气、夯实根基。基层事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优势彰显,事关人民政协制度成熟定型,要大力解决市县政协“两个薄弱”问题,不断夯实政协工作基层基础,创造性解决好乡镇一级缺乏政协机构和人员问题。三是注重理论研究。理论研究是对规律的认识和解释,理论上的清醒,才能准确把握规律,制定科学的制度,避免实践的盲目。要树立制度建设需要理论研究先行的理念,大力推动协商民主的理论研究,着重围绕协商民主的科学内涵、发展历程、内在规律、实践探索、方法路径、体制机制等,进一步明晰其内涵机理,从而推动协商民主实践取得整体跨越式发展。

(二)习惯形成阶段,全面构建政协制度科学体系。制度化最终追求的是某种确定状态的一套制度体系,强调最终获得一种稳定的状态和秩序。然而制度不同主体之间非平行关系,阶段上并不同步,在习惯形成阶段是社会自然选择的结果,这就需要协调共同信念、共同行动逻辑进行逐步建构。

一是增强制度的协同性。人民政协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既包括实质性制度,也包括程序性制度。在制度习惯化过程中,着重检验制度执行的协同性,坚持用系统思维分析问题、指导实践,增强各类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把着力点放到加强系统集成、协同高效上来。二是增强规范的标准性。标准化是更高层次更高质量的规范,推进规范化的一个关键动力是实现高层次的标准化。要鼓励地方政协加强与标准化研究机构合作,立足政协工作实际,建立一整套具有集大成作用、处于基干地位的标准化规范,力求在协商什么,跟谁协商、怎么协商、协商之后的落实范围等各个环节实现标准化闭环,切实让政协协商的随意性、盲目性转化为体系性、标准性。三是增强程序的科学性。科学合理的协商程序是政协协商民主提质增效的必然要求。要明确政协协商在决策之前和决策之后的参与范围和协商程序,适当增强程序的活泼性和灵活性,确保协商活动有序可循;要完善跟踪督促机制、办理反馈机制、考核评价机制,健全高效协同、动态评估、有激有励、真实有感的全周期闭环管理体系,推动协商成果采纳落实反馈。

(三)组织认同阶段,全面彰显人民政协制度优势和治理效能。制度化需要通过组织认同来获得社会认可和权威认证,并通过制度的强制扩散,并经由地方党委和政协组织的行政约束,实现在各级政协、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的制度复制。一是加强党的领导真重视。要按照党的二十大报告部署,坚持党的领导、统一战线、协商民主有机结合,每年年初围绕党委中心工作谋划推进政协履职,推动各级党委把政协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争取党委对政协工作的重视和支持。推动各级党委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列入党委(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内容,列入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的教学计划,不断提升各级领导干部的做好政协工作的制度意识、履职能力、协商艺术。二是推进机制贯通提效能。积极推动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列入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总体布局,积极推进人民政协与其他组织制度机制有机贯通,切实增强政协制度的约束性。比如,要按照党的二十大报告“促进各类监督贯通协调”的部署要求,积极推进政协民主监督同行政监督、纪委监委专责监督、媒体监督的有机贯通,不断提升政协民主监督的刚性。三是增强部门协同聚合力。健全考核机制,推动把加强对政协的领导、支持政协开展工作情况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绩效考核评价体系,把支持政协履行职能、高标准办理提案、保障委员参政议政等纳入党政部门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强化教育培训,把政协政策理论纳入各部门负责人培训内容,切实增强部门负责人的政协意识、协商意识、制度意识。每年制度性召开政协各参加单位协商座谈会、年度协商推进会等形式,及时统一思想、部署任务、交流经验、明确路径。

(四)沉淀固化阶段,全面推动人民政协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协商民主作为一种制度形式,其具体实现形式既不是唯一的,也不是一成不变的,需要根据新形势、新情况不断地完善、探索和创新。为此,我们要统筹做好制度的“立改废”工作。一是守正创新“立”制度。“立”是指着力对存在短板弱项的制度规范建立健全。牢牢把握人民政协性质定位,把中央和省政协出台的制度贯彻好、承接好,把本地已有的好制度好机制延续起来、固化下来,努力形成权责清晰、程序规范、关系顺畅、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比如,对于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完善委员联系界别群众和民主监督制度机制”、对于基层亟需的凝聚共识务实举措,都需要抓紧研究,在充分吸收基层实践好经验好做法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制度机制。二是与时俱进“改”制度。“改”,重点在于对不适合新情况新要求的制度规范修订完善。要牢固树立“补短板”意识,善于结合形势任务变化需要持续更新完善制度体系,对不完全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的政协制度及时修订完善,推动人民政协制度体系更加科学更加精准。三是自我革命“废”制度。“废”是指及时对已失效的制度规范和政策文件清理废止,保障政务流程的科学、高效运作。为使制度体系及时与新时代人民政协履职任务和工作要求相适应,避免“叠床架屋”,要经常性加强“制度体检”,坚持刀刃向内、自我革命,对不合时宜的、长久不用的政协制度,及时果断进行了废止,确保了制度建设得科学性、规范性、严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