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州市政协“社情民意图谱”使用
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各区县政协,市政协委员:
现将《湖州市政协“社情民意图谱”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政协湖州市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6月27日
湖州市政协“社情民意图谱”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全市数字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市政协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作大局,不断完善“1246+X”协商议政新格局,以“高水平打造辅助决策的智慧平台”为首要目标,以民生事项、热点抓取、协商议政、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以服务全市政协选题、广大委员履职为主要目标,以建设民生热点搜集引擎、打造履职平台、畅通民意渠道为主要任务,构建起“社情民意图谱”多跨应用场景(以下简称“社情民意图谱”)。
第二条,为进一步发挥“社情民意图谱”在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凝聚共识中的积极作用,助推全市各级政协组织和广大政协委员发现问题更加聚焦,履职方向更加精准,建言献策更加管用,工作落实更加有效,大力推动“指尖上的协商民主”,结合我市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主要作用
第三条 发挥“社情民意图谱”在政协会议中的重要作用。在召开全体会议、常委会会议、专题议政会和其他协商会议时,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积极利用“社情民意图谱”数据开展协商讨论,大力挖掘热点民生事项。
第四条 发挥“社情民意图谱”在提案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积极鼓励委员利用“社情民意图谱”中反映的热点民生问题提出提案,把委员的个人智慧与数字化技术结合,进一步提高提案的质量。
第五条 发挥“社情民意图谱”在调研视察中的重要作用。大力支持各专门委员会根据“社情民意图谱”中呈现的数据,选择经济社会发展中反映强烈的普遍问题,组织委员开展专题调研、视察督查等活动。
第六条 发挥“社情民意图谱”在反映社情民意信息中的重要作用。充分运用“社情民意图谱”收集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重点反映体现人民群众呼声和意愿的信息,进一步畅通政协的民意表达渠道。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七条 湖州市“社情民意图谱”实行“四个一”工作制度。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各民主党派和各区县政协,每年需从“社情民意图谱”中选取高频民生事项,开展“一次调研”、进行“一次协商”、形成“一篇社情民意信息”、组织“一次民主监督”。
第八条 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实行月度轮值制度。每月确定一个专委会为“社情民意图谱”使用轮值专委会,负责当月图谱高频民生事项分析,组织委员调研视察、民主监督等。对具有代表性、普遍性或需要持续关注的民生热点问题,可以通过深入调研转化为提案、社情民意信息等。
第九条 各民主党派实行协同使用制度。鼓励各民主党派应用“社情民意图谱”分析高频民生事项,收集群众意见建议。对群众反映强烈、涉及面广、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按照相关程序报送给党委、政府,或上级政协组织。
第十条 各区县政协实行联系指导制度。各区县政协要主动联系委员,积极指导委员,让各区县政协委员会用、善用“社情民意图谱”。根据图谱线索,组织委员深入一线查实情、深入群众听民声、深入研究谋良策。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和各区县政协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动员组织委员使用“社情民意图谱”中的民生热点数据。
第十二条 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各民主党派和各区县政协要积极鼓励政协委员、党派成员使用“社情民意图谱”,通过图谱中归集的履职线索撰写社情民意信息,将在委员履职考核中予以加分。
第十三条 市政协办公室每年汇总各专门委员会、各民主党派和各区县政协就“社情民意图谱”归集的热点民生事项的使用和社情民意信息报送情况,形成简报刊发。
第五章 组织保障
第十四条 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在市政协党组会议和主席会议领导下推进“社情民意图谱”建设,加强与政协年度协商计划工作有效衔接。市政协办公室是“社情民意图谱”建设的责任主体,将其作为更好发挥政协专门协商机构作用、深化政协委员履职的一项重要举措,纳入工作总体布局,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推进工作落实。
第十五条 强化委员责任。将政协委员使用“社情民意图谱”情况纳入履职考评。充分发挥“社情民意图谱”作用,为委员会客厅、界别活动室开展活动提供数据支持。
第十六条 坚持创新发展。加快迭代升级,突出质效导向,鼓励各区县政协因地制宜探索“社情民意图谱”务实管用的使用方式,彰显特色优势。把“社情民意图谱”融入各区县数字政协建设,通过上下贯通、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推动协商更有质效。
第六章 账号管理与安全
第十七条 用户账号由市政协办公一室统一实名制注册,默认用户名为个人手机号码,用户首次使用初始密码登录后应及时修改密码。
第十八条 账号和密码(含浙政钉扫码)是登陆“社情民意图谱”的钥匙,应妥善保管。一旦发现失窃,要迅速通知市政协办公室系统管理员。委员离任、卸任和工作人员离职、调职、退休时,系统管理员将删除其账号。
第十九条 “社情民意图谱”作为委员履职的辅助工具,不得将系统中相关数据上传网络,不得对系统界面进行拍照。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政协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