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政协湖州市委员会协商工作规则》
的通知
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各界别组,各区县政协:
《政协湖州市委员会协商工作规则》已经政协第八届湖州市委员会第二十次常委会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政协湖州市委员会
2021年9月1日
政协湖州市委员会协商工作规则
(2021年8月31日政协第八届湖州市委员会
第二十次常委会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中央和省、市委政协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市政协协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更好发挥人民政协专门协商机构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相关政策和规定,参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浙江省委员会协商工作规则》,结合市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制度设计。政协协商促进广泛团结、推进多党合作、实践人民民主、着力凝聚共识,是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在政协共商国是的重要平台,是实质性的、建设性的、植根中国社会土壤的重要民主形式。
第三条 市政协协商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作大局,不断完善“1246+X”协商议政新格局,健全发扬民主和增进团结相互贯通、建言资政和凝聚共识双向发力的程序机制,把政协协商工作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为我市加快打造“重要窗口”示范样本、奋勇争当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省的排头兵、奋力争创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先行市、高水平建设现代化滨湖花园城市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市政协协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把握政协性质定位,确保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以宪法法律和政协章程为依据,遵守纪律,注重内外有别;坚持服从服务大局,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助推决策优化和决策落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履职尽责,做到协商为民;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贯彻民主集中制,弘扬“团结—批评—团结”优良传统,求同存异、聚同化异,广泛凝心聚力。
第二章 协商内容
第五条 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及相关重点规划草案;市政府工作报告、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全市和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及全市和市级预算草案、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重要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等。
第六条 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的重要问题,加快打造“重要窗口”示范样本、奋勇争当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省的排头兵、奋力争创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先行市、高水平建设现代化滨湖花园城市中的重要问题。
第七条 民生工作和社会治理重点难点问题,包括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就业、教育、社保、医疗、住房、养老、环保、公共安全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问题,社会治理及公共事务决策中的重要问题。
第八条 围绕宪法、法律以及地方性法规的实施,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重要决策部署情况等,以提出意见、批评和建议等方式进行协商式监督。
第九条 发挥我国新型政党制度优势,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和谐,市级各民主党派参加人民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各界别委员之间的协商等重要事务。
第十条 党政机关或有关方面按照一定程序提交的议题。
第十一条 其他需要协商的事项。
第三章 协商形式
第十二条 全体会议。每年举行1次,听取和审议政协常委会工作报告和提案工作情况报告,列席市人大全体会议,协商讨论安排依照会议议程和日程进行。
第十三条 政协常委会会议。按照年度协商工作计划执行,每年举行4次,办公室和相关专门委员会承办。其中,组织召开2次专题议政性常委会会议。
第十四条 市委书记、市长与政协委员“面对面”活动。按照年度协商工作计划执行,每年各举行1次,办公室和相关专门委员会承办。
第十五条 双月协商座谈会。按照计划每年举行6次,选择切口小、针对性强的民生议题进行建言资政,相关专门委员会承办。
第十六条 提案办理协商。在提案的立案、交办、经办、协办、督办、反馈各环节,提案者、提案承办单位、政协组织及有关方面沟通协商、增进共识,并结合其他协商活动推动提案办理。
第十七条 界别协商。以界别、专门委员会为基本依托,包括界别内协商、界别间协商以及界别委员同有关部门、界别群众的协商。形式主要有全体会议期间举行的界别小组会议、界别联组会议,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各界别根据需要组织相应的协商座谈会,也可与专题协商、对口协商、提案办理协商等结合进行。
第十八条 对口协商。各专门委员会按照年度工作计划或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委员同对口联系的有关部门座谈协商,每年至少举行1次。
第十九条 专家协商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举行,邀请相关专家、专业人士针对有关重大问题开展小范围深度协商,相关专门委员会承办。
第二十条 远程协商会。结合市委书记、市长与政协委员“面对面”活动、双月协商座谈会等,组织委员和公众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参与协商讨论,相关专门委员会承办。
第二十一条 主题议政。有关专门委员会按照市政协年度重点履职任务或根据工作需要,在“掌上履职”平台等开展主题议政,组织省、市、区县政协委员及相关人员,通过发帖、图片、视频等方式参与履职、互动交流。
第二十二条 网络议政。有关专门委员会按照市政协年度重点履职任务或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协商议题,面向社会公众,在“掌上议政厅”等开展议政建言。
第二十三条 谈心谈话交流。落实中央和省、市委相关部署及市政协党组工作安排,围绕社会关注的重要问题,市政协党组成员和党员委员同党外委员谈心谈话交流,沟通情况、交流思想、加强引导。
第二十四条 联动协商。发挥人民政协制度整体优势,对涉及相关领域工作的重要问题,联合区县政协开展联动协商,每年至少组织2次。
第二十五条 探索推进政协协商同基层协商相衔接、同社会治理相结合,建好用好“请你来协商”“委员会客厅”“界别活动室”等平台。做好政协协商同政党协商有关活动在协商议题、时间等方面的衔接工作,为市级各民主党派在政协平台开展协商创造条件。支持市政协委员参与立法协商工作。发挥人民团体及其界别委员的作用,组织人民团体参与政协协商、视察、调研等活动。
第四章 协商程序
第二十六条 研究制定年度协商工作计划。按照本规则第二章的要求,面向全体委员、专门委员会、市级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界别、区县政协以及有关党政部门等征集协商选题建议,重点履职议题向市委、市政府领导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研究提出年度协商工作议题安排。年度协商工作计划按程序报请市委批准,以市委办公室文件名义印发。计划中安排一定比例的民主监督议题。
第二十七条 围绕协商议题深入调查研究。把调查研究作为协商议政的基础环节,坚持不调研不协商、先调研后协商。重点调研活动由市政协主席会议成员带队,明确牵头负责的专门委员会。根据需要,组织同党政部门、党派团体、区县政协等联合调研。突出专业导向,吸收有专长的委员,邀请有关方面专家学者共同参与。注重统分结合,灵活运用委托调研、蹲点调研、网络调研、跟踪调研、暗访式调研等手段。
第二十八条 做好协商筹备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分解任务,明确责任,拟定时间、地点、议程等事项。提前通知参加人员。视情召开协调会,与相关部门沟通,研究解决筹备过程中的问题。细化议题设置。重要协商活动举办前,邀请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和党政部门通报相关情况,市政协有关牵头单位提供相关政策文件资料供委员学习,为深化协商议政打好基础。在充分准备基础上,依照相关程序,做好各项协商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全体会议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领导等出席开幕会、闭幕会,市委、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深入界别联组和小组听取意见建议、同委员共商发展大计。举行大会发言,开展界别协商,组织分组讨论,安排跨界别联组讨论。邀请住湖省政协委员、市直有关部门和有关人民团体负责同志、区县政协秘书长列席,也可根据情况邀请在湖港澳台侨投资企业代表、在外湖州商会会长等其他人士列席。会议情况、协商成果以协商纪要、专题情况反映等形式分别报送市委、市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条 专题议政性常委会会议邀请市委、市政府领导出席并讲话,根据需要进行现场互动交流。组织分组讨论,举行大会发言,提出意见建议。与会部门同志介绍有关情况、互动发言。不是常委的副秘书长、各专门委员会副主任、界别组组长、区县政协主席等列席,根据需要邀请有关市政协委员、党政部门负责人和其他有代表性的人士参加。协商成果以协商纪要等形式报送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
第三十一条 市委书记、市长与政协委员“面对面”活动。邀请市党政主要领导出席并讲话,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情况、互动交流。遴选部分委员作口头发言,根据需要安排即席发言。主席会议成员,副秘书长,各专门委员会主任、专职副主任,有关常委、委员,市级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有关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代表参加。协商成果以协商纪要等形式报送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
第三十二条 双月协商座谈会由市政协主席主持。承办专门委员会组织调查研究,政协委员、特邀代表发言,市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作回应发言,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讲话。可采用现场与远程互动、线上与线下同步等方式,发动政协委员、网民和公众围绕主题开展协商讨论;通过视频连线等途径,直接连线一线委员和基层群众,开展远程协商、在线互动,扩大参与面。协商提出的意见建议,由承办专门委员会梳理形成协商纪要,由市政协办公室按程序报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及有关部门。
第三十三条 提案办理协商注重全过程推进。在交办环节,召开提案交办会,落实责任。在办理环节,坚持实施市委、市政府领导领办重点提案机制;承办单位通过登门走访、座谈调研、电话和网络联系等方式,就提案的主要内容、建议的吸收情况与提案者交换意见。在协办督办环节,通过组织实地调研视察、走访承办单位等,由主席或副主席协办督办重点提案,相关专门委员会根据对口原则开展协办督办服务。在评议环节,由市政协提案委牵头并协同市“两办”督查室,开展市政协常委会会议每年对若干个市级党政部门提案办理民主评议。坚持提案办理结果和提案内容向社会公开,适时组织提案办理“回头看”。
第三十四条 界别协商围绕涉及界别及相关领域的共同性问题进行,由界别召集人主持,有关副主席出席,联系相关界别的专门委员会主任和界别委员参加,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参加讨论。根据协商议题,酌情邀请界别群众代表参加。不同界别组可就共同关心的议题,联合开展协商活动。协商意见建议,可通过面对面沟通方式直接反映,也可通过政协信息专报报送有关部门。
第三十五条 对口协商由各专门委员会与对口联系的有关部门沟通后确定议题,会商制定协商方案,以联席会议、小型座谈会、联合调研视察、定期走访交流等方式,组织相关界别的政协委员面对面就有关问题进行协商。分工联系专门委员会的政协主席会议成员,根据需要参加协商活动。注重把知情明政、建言资政同介绍举措、解疑释惑、凝聚共识结合起来。协商意见建议,可通过面对面沟通方式直接反映,也可通过政协信息专报报送有关部门。
第三十六条 专家协商会根据需要由主席会议成员或专门委员会主任主持,政协相关界别专家参加,视情邀请不是委员的相关专家和部门有关同志参加。协商研究议题牵头人介绍情况,与会人员深入讨论,完善研究成果,推动成果转化为工作措施。
第三十七条 主题议政鼓励委员积极参加,主席会议成员和相关专门委员会主任参与其中,加强引导、鼓励讨论,增强主题议政实效。议政讨论中提出的意见建议,由承办专门委员会汇总梳理后,吸纳到相关协商纪要、情况报告等协商成果中。
第三十八条 网络议政围绕相关主题,约请部分省、市、区县政协委员,邀请相关党政部门,与社会公众开展在线互动交流,倾听民声民意,回应群众关切,主动解疑释惑。相关议政内容由承办专门委员会汇总梳理后,吸纳到相关协 商纪要、情况报告等协商成果中。
第三十九条 谈心谈话交流要寓思想政治引领于团结民主之中。交流对象以所联系界别的党外委员为主,包括市级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社会各界人士代表等。谈心活动可以个别谈,也可以小范围谈,可以在政协机关进行,也可以结合各类会议、视察考察调研等进行,不拘形式,不拘主题。
第四十条 联合区县政协开展的联动协商,可以围绕一个议题专门组织,也可以配合专题议政性常委会会议、专题协商会等重点协商活动予以安排。注重把联合开展调研、民主监督等与联动协商结合起来。可以在相关区县政协设分会场,组织各级政协委员代表参与协商。
第四十一条 在相关协商活动中,坚持实施委员“履职菜单”机制,相关议题可以邀请利益方代表、有关专家以及看法不尽相同的人员参加。视情邀请区县政协负责人、区县政协委员、各界人士代表等旁听相关协商会议。
第四十二条 促进协商成果转化运用。探索以界别或专门委员会重点集体提案、社情民意信息等方式,转化重要协商建言成果。对协商互动中有承诺的事项,加强对接联系,了解办理进展情况。专门委员会主动与有关部门建立联系、沟通信息、跟踪了解协商成果的采纳情况,并及时向建议主要提出人员反馈。加强同市委、市政府督查部门联系,重点协商活动实施情况及成果运用纳入督查事项和考核体系。
第四十三条 注重协商成效评价。建立市政协协商议政质量评价工作机制,每年对专题议政性常委会会议,市委书记、市长与政协委员“面对面”活动,双月协商座谈会的协商议政活动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在市政协主席会议上通报。
第五章 协商原则
第四十四条 紧扣主题。聚焦协商议题,抓住问题实质,摆事实、谋对策,开门见山、直奔主题,简明扼要,力戒空话套话、照本宣科,不作一般性工作汇报。
第四十五条 平等议事。充分发扬民主,平等探讨问题,坦率交换意见,不打棍子、不扣帽子、不抓辫子,以诚待人、以理服人,相互尊重,不居高临下,不强加于人。
第四十六条 体谅包容。把握一致性和多样性关系,反映多数人共同意愿,照顾少数人合理要求,容得下逆耳之言、尖锐批评,海纳百川、集思广益,尽可能从不同认识看法和利益诉求中寻求最大公约数。
第四十七条 互动交流。把发言、提问、回应、讨论作为重要环节和方式,贯穿协商全过程,促进交流有来有往、讨论不断深入,更好深化认识、增进共识。
第四十八条 有效表达。坚持发言时间和发言效果相统一,讲真话、讲短话,在规定时间内有未尽意见或交流互动后看法还不尽一致的,可以提交书面发言或通过其他方式深化协商沟通。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四十九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政协工作的全面领导,市政协党组在政协协商工作中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严格执行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年度协商工作计划执行落实情况、重要协商会议活动等及时向市委报告。
第五十条 主席会议研究解决协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推动加强协商工作制度建设,以落实年度协商工作计划为重点,组织实施各项协商工作。
第五十一条 政协委员自觉强化作为人民政协制度参与者、实践者、推动者的责任担当,树立协商理念,遵守协商规则,涵育协商文化,共同推进协商工作。加强对委员的思想理论武装和业务专业培训,让委员在参与协商工作实践中经受教育和锤炼,全面提升政治把握能力、调查研究能力、联系群众能力、合作共事能力,着力提高同党外代表人士协商、同部门协商、同界别群众协商的本领,实现思想上的共同进步和践行制度效力上的共同提升。
第五十二条 丰富和拓展协商平台,加快“数字政协”建设,为各党派、各团体、各阶层、各界人士在政协协商创造条件。办公室加强组织协调,为开展协商提供服务保障。专门委员会在专门协商机构中发挥基础性作用,做好服务协商的搭台工作。
第五十三条 强化科学理论指导,大力弘扬公正理性、求真务实、平等互信、开放包容的协商文化,组织开展协商文化交流研究和学习培训,增强协商意识,弘扬协商精神,更好促进政协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
第五十四条 加大对协商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级主流媒体和省政协“同心”系列宣传平台、市政协门户网站、委员移动履职平台等,展现委员履职风采,宣传政协协商民主的生动实践,营造全社会关注和支持政协协商工作的良好氛围。
第五十五条 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政协有关规定,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厉行勤俭节约,确保协商工作务实高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自常委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