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市政协委员参与
立法协商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办公室、研究室、各专门委员会:
《市政协委员参与立法协商工作办法(试行)》已经八届市政协第六十一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湖州市委员会
2021年5月31日
市政协委员参与立法协商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政协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更好发挥人民政协专门协商机构作用,支持市政协委员参与立法协商工作,促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助力提升我市立法质量,根据《省政协委员参与立法协商工作办法(试行)》(政浙委发〔2021〕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政协委员参与立法协商,是指市政协委员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制定规章过程中,经市政协组织协调,与有关部门开展立法协商交流,提出意见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市政协委员参与立法协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有序参与、数量适度、质量为要、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政协委员是参与立法协商的主体。
根据需要,市政协可邀请有关智库专家、界别群众代表和社会专业人士参与立法协商工作。
第五条 市政协委员参与立法协商的范围:
(一)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初次审议后的法规项目;
(二)列入市政府年度立法计划的项目;
(三)受有关部门邀请参加的立法协商相关活动。
第六条 市政协委员参与立法协商项目的确定:
(一)立法协商项目分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每年视情选定1至2项重要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作为重点立法协商项目。
(二)市政协社会法制和民族宗教委员会与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市司法局进行沟通对接,根据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和市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协商提出市政协委员参与立法协商项目建议,提请市政协主席会议审议后印发实施。
第七条 市政协委员参与立法协商工作的形式:
(一)全体会议期间协商。对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法规,市政协全体会议同步组织市政协委员参与立法协商讨论。
(二)专题座谈协商。对列入立法协商的重点项目,由市政协相关的专门委员会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召开立法协商专题座谈会,组织市政协委员、智库专家、界别群众代表和社会专业人士提出意见和建议,邀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市司法局及有关部门派员到会听取意见建议。
(三)书面协商。对列入市政协委员参与立法协商的一般项目,由市政协相关的专门委员会将法规规章草案向有关市政协委员、智库专家、界别群众代表和社会专业人士书面征求意见建议,汇总后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市司法局及有关部门。
(四)网络协商。根据需要,以网络主题议政形式,组织市政协委员参与立法协商。
(五)个别协商。根据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市司法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需要,邀请市政协委员参与立法协商调研、征求立法意见的,由市政协相应专门委员会联系协调有关市政协委员参与。
第八条 组织开展立法协商活动的程序:
(一)市政协社会法制和民族宗教委员会加强同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市司法局的沟通联系,将法规规章草案交由相关的市政协专门委员会。
(二)市政协社会法制和民族宗教委员会会同相关专门委员会制定立法协商工作方案,做好协商前的准备工作。
(三)市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协助落实参与立法协商的市政协委员、智库专家、界别群众代表和社会专业人士。
(四)组织立法协商活动。全体会议期间立法协商事项,列入市政协全体会议日程,协商讨论后及时形成市政协委员意见建议汇总,以会议秘书处名义送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秘书处。专题座谈立法协商事项,由相关的市政协专门委员会会同市政协社会法制和民族宗教委员会主持召开立法协商专题座谈会,邀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市司法局及有关部门同市政协委员、智库专家、界别群众代表和社会专业人士进行协商。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市司法局及有关部门视情对委员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记录。其他立法协商事项,视情况有序组织实施。
(五)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市司法局及有关部门可以将立法协商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参加立法协商活动的市政协委员、智库专家、界别群众代表和社会专业人士进行反馈,也可转交市政协相关专门委员会。
第九条 市政协委员参与立法协商工作在市政协党组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进行。
(一)市政协办公室(研究室)统筹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及机关各处室,为市政协委员参与立法协商工作提供必要的服务保障。
(二)市政协办公室(研究室)加强对市政协委员参与立法协商工作的专题理论研究,为推进市政协委员参与立法协商工作提供理论指导。
(三)市政协社会法制和民族宗教委员会牵头负责市政协委员参与立法协商总体工作,起草市政协委员参与立法协商工作年度计划,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承担好组织立法协商任务。
(四)市政协相关专门委员会根据专业对口原则和市政协委员参与立法协商工作年度计划安排,承担相应的立法协商任务。
第十条 市政协委员参与立法协商工作情况纳入委员履职年度考核,履职信息由相关的专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进行登记和统计。
第十一条 加强对市政协委员参与立法协商工作的宣传工作。通过网站、公众号等宣传平台加强对立法协商工作的宣传报道,扩大社会影响。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