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政协委员退出和暂停履职办法(试行)
(2020年9月29日市政协八届四十九次主席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加强市政协委员队伍建设,健全委员退出和暂停履职机制,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共中央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 》(中发〔2019〕40号)《中共浙江省委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9〕25号)《中共湖州市委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实施意见》(湖委发〔2019〕3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办法:
一、委员退出
(一)退出方式
市政协委员退出方式分别为:辞去委员、责令辞去委员、撤销委员资格。
(二)退出情形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辞去委员:
(1)本人主动申请辞去委员的;
(2)因工作调整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
(3)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委员职责的;
(4)其他应辞去委员的情形。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辞去委员:
(1)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行政记大过、行政降级、行政撤职等党纪政纪处分的;
(2)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存在与政协委员身份不相符的不当言行,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3)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4)届内累计两年履职考评不称职的;
(5)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不参加政协任何会议和活动的;
(6)届内因故请假3次全程不参加全体会议的;
(7)其他应责令辞去委员的情形。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撤销委员资格:
(1)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受到开除党籍、行政开除等党纪、政纪处分的;
(3)严重违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或市政协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
(4)届内无故2次全程不参加全体会议的;
(5)符合责令辞去委员的情形,经提醒、劝说后拒不提交书面申请的;
(6)其他应撤销委员资格的情形。
(三)退出程序
1.提出建议
(1)辞去委员:本人主动申请辞去委员的,中共市政协委员向市委组织部提出申请,非中共市政协委员向市委统战部提出申请,并同时将申请报告抄送市政协委员工作委员会。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与委员推荐单位沟通后,提出是否同意辞去委员建议;符合应辞去委员其他情形的,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按党内外分工商市政协,并与委员推荐单位沟通,请委员本人提交辞去委员的书面申请后,再提出辞去委员建议。
(2)责令辞去委员:对于因履职方面情形应责令辞去委员的,由市政协将有关情况通报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按党内外分工与委员推荐单位沟通,在委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后,提出责令辞去委员建议;符合应责令辞去委员其他情形的,由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按党内外分工商市政协,并与委员推荐单位沟通,在委员本人提出辞去委员的书面申请后,提出责令辞去委员建议。
(3)撤销委员资格:应撤销委员资格的,由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按党内外分工,根据有关部门、单位提供的相关情况,与委员推荐单位沟通后,向市政协提出撤销委员资格建议。
2.提交办理
市委统战部汇总委员退出建议和协商意见,其中市政协常委和市管领导干部由市委组织部报市委审定后,提请市政协按政协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3.办理结果处置
市政协委员工作委员会负责将市政协常委会议的决定书面通知委员本人及所在单位或推荐单位、所在市政协专门委员会、界别活动组和所在区县市政协委员联络组,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二、委员暂停履职
关于市政协委员因涉嫌严重违法违纪可能受到撤销委员资格处理的,在启动相关程序前,暂停其履行委员职责的问题,须经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市政协办公室共同协商。
(一)因涉嫌严重违法违纪可能受到撤销委员资格处理的,在启动相关程序前,应暂停其履行委员职责。
(二)应暂停履行职责的委员,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按党内外分工,根据市纪委市监委、市公安局、市法院、市检察院等提供的相关情况,与委员推荐单位沟通后,商市政协提出暂停履行委员职责建议,提请市政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由市政协委员工作委员会负责将主席会议的决定通知委员本人及所在单位或推荐单位、所在市政协专门委员会、界别活动组和所在区县市政协委员联络组。
(三)暂停履行职责期间,不通知其参加政协的一切履职活动。
(四)暂停履行职责的委员经查不存在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不符合撤销委员资格情形的,由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按党内外分工,商市政协提出恢复履行委员职责建议,提请市政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市政协委员工作委员会负责将主席会议的决定通知委员本人及所在单位或推荐单位、所在市政协专门委员会、界别活动组和所在区县市政协委员联络组。
三、保障机制
(一)市政协委员退出和暂停履职工作由市委统一领导,市政协、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和市纪委市监委、市公安局、市法院、市检察院等机关以及市、区县政协之间要及时沟通,密切协作,共享信息,规范有序做好委员的退出管理和暂停履职工作。
(二)健全完善委员履职考评制度。市政协负责建立委员履职档案,每年对委员的履职情况实行量化考评,确定委员履职的考评等次。
(三)建立健全委员约谈制度。对届内无故1次或因故请假2次全程不参加全体会议的委员、年度履职考评不称职的委员,由市政协分管领导和委员工作委员会进行约谈。
(四)建立健全市政协、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互通委员信息制度。市政协、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要定期交流委员是否存在应退出和暂停履职的情况。市政协负责掌握委员的履职情况,及时将委员履职考评结果向市委组织部和市委统战部通报;市委组织部负责掌握委员中市管干部的职务变动情况,及时向市政协和市委统战部通报;市政协委员工作委员会统一受理各界别活动组、各区县市政协委员联络组提供的委员相关情况,及时通报市委组织部和市委统战部;任何一方掌握其他委员应退出的和暂停履职情况,都应及时相互通报。
(五)建立健全委员违法违纪违规信息通报制度。市政协委员工作委员会负责及时将委员名单及委员调整情况提供给有关单位;各级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根据查办案件情况,需要对市政协委员作出处理的,在作出处理前,由市直有关单位与市委组织部沟通,涉及非中共政协委员的,应当与市委统战部沟通,并同时向市政协党组通报;情况紧急的,可同时或事后及时沟通、通报。本市市级以下有关单位拟对市政协委员违法违纪违规情况作出处理的,应当在作出处理前逐级上报市直有关单位。
(六)建立各区县市政协委员联络组向市政协通报委员信息制度。各区县市政协委员联络组要了解掌握在本辖区内的市政协委员的职务变动、涉嫌违法违纪违规和违法违纪违规处理情况以及其他应退出和暂停履职的情况,及时向市政协通报。
(七)建立各界别活动组向市政协通报委员信息制度。市政协各界别活动组应关注了解本组委员的职务变动和是否调离湖州以及其他应退出和暂停履职的情况,及时向市政协通报。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