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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丧假规定近40年未变 亟待与时俱进做出相应调整
日期:2020-01-03 浏览次数: 字号:[ ]

   目前丧假国家尚无针对所有劳动者的、明确、统一的法律条款,只陆续出台过少量涉及丧假的行政法规,依次为1959年原劳动部发布的《劳动部对企业单位工人、职员加班加点、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间工资待遇的意见》([59]中劳薪字第67号文件)和1980年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80]劳总薪字29号、[80]财企字41号文件) 。在此后近40年时间里,国家关于丧假的相关规定再无补充或更新细化,仅在《劳动法》第五十一条中明确 “劳动者享有丧假,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国家关于丧假的相关规定已不符合现实社会的实际情况,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对可申请丧假的直系亲属界定范围过于狭窄。我国法律上对于直系亲属的定义口径并不一致。如《婚姻法》界定的直系亲属一般是指直系血亲,即自己的父母和自己的子女上上下下的各代亲属,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等。但《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通知》中所指的直系亲属,明确为父母、配偶和子女。对于超出这一范围的亲属(如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岳父母或公婆),企业有自行解释权,是否属于可享受丧假的范围,却未有明确规定。但祖父母离世,一方面,我国历来有家中孙辈须参加丧礼的风俗;另一方面,很多家庭祖孙间感情深厚,孙辈参加祖父母丧礼却没有法定假期,这于理不合、于情不通。同时,421家庭模式目前在我国较为普遍,双方老人为每个小家庭贡献极大,所以当老人去世时女婿、儿媳却没有法定假期,这也不合乎情理。

   二是未对非企业组织职工休丧假做出具体规定。《劳动部对企业单位工人、职员加班加点、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间工资待遇的意见》针对企业职工,规定“企业单位的职工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 。《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针对国营企业职工,规定“国有企业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职工1至3天的丧假;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在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但劳动者所在单位,除去企业外,还应当包括机关事业单位、非企业组织等。

 

   因此,建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根据社会形势的变化,对国家丧假规定进行补充修订:


   第一,调整可申请丧假的直系亲属范围。目前,浙江省、江苏省、上海市等省市规定,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需要职工料理丧事的,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可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丧假。我国台湾地区的“劳工请假规则”中,祖辈直系亲属过世,被列入可享受丧假的范围。建议参照上述地区做法,在国家丧假规定中明确,劳动者的以下亲属死亡时可请丧假:直系亲属,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子女;直系姻亲,包括岳父母、公婆。

   第二,调整丧假的享受主体范围。参考《劳动法》对“劳动者”的法律概念界定,将丧假的适用对象拓展为所有劳动者,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职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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