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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社情民意信息的“十报十不报”
日期:2008-12-25 浏览次数: 字号:[ ]

    一、对中央和地方重大方针政策出台后和国内外重大事件发生后,有代表性人物的重要表态,或有独到见解的反映,要报;一般性的表态可不报。
    二、对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难题,有创新意义的理论观点或有重要参考的对策性思路,哪怕是名不见经传的“小人物”提出的,要报;重复的、与别人雷同的或缺乏可操作性的,可不报。
    三、对可能引起全国、全市连锁反应或导致经济和政治生活严重紊乱,或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等重大事件、举措、行为,要报;一般的物价上涨、环境污染等事件可不报。
    四、对改革开放中具有普遍意义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经验,而当地党政领导机关尚未引起足够重视或支持不力的,要报;党政部门已有反应,或有争议但不属于有意压制的可不报。
    五、对群众情绪的普遍性变化,有可能引发局部性社会动荡的社会性事件,即便是处于苗头状态,要报;对个别人的牢骚、不满,或一般性的社会治安事件和群众纠纷可不报。
    六、对领导机关、领导干部中的腐败行为和不正之风,情节恶劣、民愤很大,但由于关系网的保护反映不上去的,要报;一般的案件或道听途说的可不报。
    七、对灾情严重,干部群众情绪动荡,需要中央、市或上级领导机关采取紧急措施的,要报;一般灾情和救灾情况可不报。
    八、民族、宗教工作中的突出矛盾、突出问题,或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对策建议,要报;民族、宗教工作中的一般情况可不报。
    九、对委员直接了解到的台港澳人士和国际人士针对我国内政外交发表的确有份量的评论,要报;对不是委员第一手掌握的,或分量不够的,可不报。
    十、对统战工作和政协工作中重要的意见、建议,包括对委员履行职责受到不公正待遇的情况,要报;对一般性的工作议论和日常工作情况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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