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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建议
日期:2014-05-12 浏览次数: 字号:[ ]
  

    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提出,要以解决好地怎么种为导向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扶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指在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下,经营规模大、集约化程度高、市场竞争力强的农业经营组织。包括农业主产区的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和经营性农业服务组织为代表的农业经营主体。在新型城镇化发展浪潮中,现代高素质职业农民和新型经营主体引领着我市现代农业的发展方向,带领着农户们增收致富,是实现新型城镇化美好梦想的生力军。

    一、湖州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概况

    近年来,湖州逐步形成了以承包农户为基础,合作经济组织为纽带,龙头企业为骨干,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为支撑,多种所有制关系并存、多种生产经营主体共生的农业经营格局。

    首先,农业专业合作社蓬勃发展。截至2013年3月,在湖州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专业合作社已经累计有1375家。特别是2009年湖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大力培育现代农业经营主体的若干意见》(湖政发〔2009〕33 号)实施以来,我市高效生态现代农业发展加快。其中从事水产的有291家,从事蔬菜种植的有153家,从事水果种植的有173家,从事粮油139家、从事苗木的有107家,从事畜禽(牧)业的有110家,从事茶叶106家、其他有蚕桑、竹产品、特种养殖、土肥植保、农机方面的合作社296家。

    其次,“家庭农场”正步入规范化发展的时期。2013年5月,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下达了《关于印发浙江省家庭农场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湖州农业局也给出了《湖州市示范性家庭农场标准(试行)》。结合国家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以及生态市建设有关要求,湖州市鼓励和倡导发展种养结合模式的示范性家庭农场。目前,随着湖州市第一个工商注册的家庭农场《长兴洪桥月琴家庭农场》在长兴诞生后,吴兴区首个示范性家庭农场——八里店镇路村村民费明锋开设的《吴兴锋盛家庭农场》也在2013年6月21日获湖州市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其三,农业龙头企业的科学发展。近年来,湖州市委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扶持政策,引导工商企业投资农业,龙头企业呈现持续健康发展的良好态势。据2013年1月市农业局《全市农业龙头企业发展情况通报》:湖州市拥有市级以上龙头企业198家,其中省级龙头企业24家,国家级龙头企业5家。龙头企业已经成为我市现代农业的主要推动力量,在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全市龙头企业共吸纳当地农民工9.4万人,支付农民工工资18.8亿元,有力地带动了当地农户增收。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存在的问题

    1、土地问题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关键

    一是土地流转问题多。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就农村土地流转问题做出重要指示,但是,我们再调查中发现土地流转问题还很多。一是广大农民对农村土地流转政策不清楚,需要我们加强宣传工作;二是农村土地流转的规范化,包括科学规范的合同签订需要有关部门加强指导;三是要防范农村土地流转由村干部一手包办的“怪现象”;二是土地租期短,不敢投入,弱小农场多。我们在调查中发现,家庭农场与农业合作社土地租期普遍偏短。因为土地承包费到一期涨一期,许多村民不愿意签土地长租合同。导致农场主对土地经营的长期稳定无法预期,也就不敢大规模投资,制约了农场的发展壮大。也就出现目前农业经营主体强势少,弱势多的现状。

    2、政府职能部门合作监督有待加强

    农业部门与工商部门对合作社缺乏绩效考核与合作监督制约手段是重要原因。按照相关规定,5张身份证就可以设立一个合作社。某些农民为了合理避税,也纷纷参与合作社,套取国家补助资金。这种合作社成立后并没有按合作社的章程进行运作,更没有组织成员开展真正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合而不作。由于登记和管理分离。工商部门只负责登记,至于合作社是否规范以及以后如何去管理,归农业部门负责,农业部门知道有的合作社不规范,但也不能注销他们,造成部分合作社先天不足。

    3、家庭农场发展快,政府配套政策慢

    家庭农场是一个新概念,国家没有一个明确的政策界定,相应的补贴细则还未出台。家庭农场的职业农民期待着早日享受到国家规定的免税政策,享受到政府提供的融资服务、贷款贴息等一系列优惠扶持政策。

    4、高素质职业农民培育结构有待完善

    新型农业主体的培育需要高素质职业农民。但是,第一在农民大学生培育的结构层次上还存在欠缺。目前,湖州市培育了一定数量的农口大专毕业生。迫切需要政府继续扶持他们深造本科,从而在学习过程中继续得到创业指导和帮助。但是,涉农本科专业少、纯农的本科专业没有是个问题。第二学校对传统的种植、养殖和畜牧业的知识传授较多,对农产品的加工、流通和农业服务业方面知识传授较少。职业农民大学生培育的知识结构不尽合理。职业农民大学生更是缺乏对新产品的开发研究能力。

    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对策

    1、广泛宣传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

    采取扎实措施,学习宣传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使广大村民知道“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引导和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和“加快推进征地制度改革”的精神。

    2、市政府要尽早出台实施一号文件的具体政策

    湖州市政府要尽早出台实施一号文件的具体政策,确保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比如,尽快完善家庭农场的相关政策:一是确定家庭农场的经营人要有户籍等条件,从事农业生产发展,且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水平,具有5年以上主产业种养经营经验等条件,确保不改变土地用途;二是土地经营权二次流转的政策;三是土地经营权办理抵押贷款的政策,让农场主能够连续贷到款,解决流动资金等问题;四是配套的农业保险、补贴等政策。

    3、完善政府管理体系和职业农民资格认证制度

    一是完善市农业部门与工商部门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协作监督制约的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特别是建立农业退出进入机制。二是在全国构建和完善职业农民资格认证制度。在政府各级农业管理部门建立“职业农民注册登记”制度,使之成为政府认证主营农业的农村生产经营者资格的一整套信息管理制度。有利于职业农民的合理使用、交流,各级政府还要为职业农民的就业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4、创新职业农民培育模式,培养一批现代农业领军人才

    要围绕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必须改革其培育目标和标准。要改变传统的以实用技术为主要内容,目的在于农业科技推广,提高农业生产能力的现状。对现代职业农民的培育应该是全方位的农业教育培育。其培育的内容至少应包括农场经营与合作社管理教育、农业科技教育、农业文明和农耕文化教育、农业性质和职业道德教育、农业发展理念教育五个方面。具体应该是农业生产领域,农产品市场开拓营销、产品的品牌建设、承接农业科技项目、农产品的储存、加工、土地规划与利用等方面。另外,要增加本科段的纯农专业开设,完善培育结构。

    5、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绩效考核

    对示范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强绩效考核。考核其新产品开发、产品质量、产业规模及经济效益等方面完成的情况。具体包括:一是从创新、创业目标出发进行评价;二是运用一套科学的程序和方法进行评价;三是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管理人员在工作中显示出来的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业绩,进行以事实为依据的评价。四是对带动周边农民致富成绩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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