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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第8号)
日期:2020-02-04 浏览次数: 字号:[ ]


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第8号)


   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减少人员流动,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严格落实来湖返湖人员防控措施。即日起,所有市域外来湖返湖人员一律居家医学观察14天。病例较多地区的人员一律暂时不要来湖返湖,不能劝返的一律采取集中隔离14天留观措施。居家医学观察的人员,必须向所在单位(企业)和社区(村)报告。所在单位(企业)要落实主体责任,所在乡镇(街道)、社区(村)要落实监管责任,统一纳入存量管控。所在单位(企业)和社区(村)要按照居家医学观察有关规定,落实专人负责,全天候跟踪管理,加强服务保障。

   严格落实基层单元防控措施。各村、社区、小区、楼宇、各类企业、工作场所等基层单元要设岗排查,对进入人员进行询问、登记、测体温,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发现来自病例较多地区的新来湖人员、有发热症状人员,按规定及时报告处置。小微园业主、出租房房东要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对来自病例较多地区的租户,要严格把关,及时报告。

   严格落实生活必需场所防控措施。对群众生活必需的超市、农贸市场等场所要合理安排营业时间,定期消毒消杀,进入人员一律实行体温测量,经营人员和购物者一律佩戴口罩等防护用具。

   严格落实诊所药店防控措施。基层卫生服务点、零售药店、个体诊所对前来购买治疗发热、咳嗽药品的人员,应当登记并详细询问了解有关情况,劝导患者及时到医疗机构就诊,并按照《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全市零售药店协助做好相关工作的通知》,严格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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