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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全国委员会提案委员会关于年度好提案评选办法(试行)
日期:2021-09-28 浏览次数: 字号:[ ]

政协全国委员会提案委员会关于年度好提案评选办法(试行)


政协全国委员会提案委员会关于年度好提案评选办法(试行)
(2019年12月18日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提案委员会第十六次主任会议暨第八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强化提案工作质量导向,推动提升提案质量,根据《提案工作条例》和全国政协办公厅《政协全国委员会提案委员会关于提高提案质量的意见》(政全厅发〔2018〕59号),提案委员会组织年度好提案评选工作。

第二条 评选范围和比例

年度好提案从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的提案中评选,总量为提案总数的1%左右。其中,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各界别、委员小组的年度好提案数量,原则上不少于年度好提案总数的20%。

第三条 评选条件

(一)选题准确,围绕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以及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建言献策。

(二)针对性强,反映情况真实,分析问题深入,提出建议具体,具备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

(三)成效显著,或对宏观决策、长远规划有重要参考价值,对改进工作有明显作用。

第四条 评选程序

(一)征集

政协全国委员会提案委员会向有关提案承办单位征集年度好提案。

(二)初评

政协全国委员会提案委员会办公室综合评选比例、推荐情况、提案质量和办理成效、提案者及覆盖面、提案质量评价和入选重点提案情况等因素,提出年度好提案初步名单。

(三)审议

政协全国委员会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年度好提案评选结果和决定后,按程序报批。

(四)公布

年度好提案评选结果和决定通过政协的报刊、网站等媒体公布。

第五条

本办法由政协全国委员会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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