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政协湖州市委员会网站 设为主页 | 加入收藏
 
首页政协概况政协要闻协商活动建言献策委员风采学习园地文史长廊
检索:
当前位置:首页>>学习园地>>规章制度
 
 
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主席会议对违纪违法政协委员
日期:2020-03-24 文章来源:中国政协网 浏览次数: 字号:[ ]

(2009年6月19日政协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政协章程和政协全国委员会主席会议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主席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履行常务委员会的部分职权”。经政协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讨论,决定:

在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对中共中央已作出处理决定的严重违纪和涉嫌违法犯罪的全国政协委员,由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授权全国政协主席会议及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并向社会公布,待召开常委会议时进行说明并予以追认。

上一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修正案
下一篇:关于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请假的规定(试行)
 
版权所有 @2008-2010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湖州市委员会
电话:0572-2398538 2398518 地址:湖州市行政中心1号楼 邮编:313000
市纪委监委驻市政协机关纪检监察组 举报邮箱:zhuzxjjz@sina.com 举报电话:0572-2398529
技术支持:南京博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