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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湖州市委员会全体会议工作规则
日期:2019-02-18 浏览次数: 字号:[ ]

2019年1月18日政协第八届湖州市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湖州市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科学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参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浙江省委员会全体会议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体会议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湖州市委员会(以下简称政协湖州市委员会)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最高形式。

第三条 全体会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旗帜,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促进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的团结合作,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促进我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为我市坚定不移践行“两山”理念,奋力开创新时代高质量赶超发展新局面贡献力量。

第四条 全体会议坚持民主、求实、团结、鼓劲的方针,广开言路,求同存异,民主协商,集思广益,鼓励委员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每届政协湖州市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须在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举行一个月前,经上届政协湖州市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每届政协湖州市委员会任期内,有必要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时,经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第六条 每届政协湖州市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全体委员参加。政协湖州市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从该届政协湖州市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开始。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任期的,须有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条 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临时举行。

第八条 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九条 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选举政协湖州市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变更;

(二)协商讨论湖州市的大政方针以及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批评;

(三)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和其他报告;

(四)讨论本会重大工作方针、任务并作出决议;

(五)协商讨论全市政协工作,推动我市人民政协事业的发展。

第十条 全体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并主持。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由预备会议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

 

第二章 会议的准备

 

第十一条 根据主席会议的提议,常务委员会为全体会议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审议通过全体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

(二)通过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和其他报告;

(三)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变更的建议名单;

(四)通过全体会议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名单;

(五)审议提请全体会议审议的建议案草案;

(六)会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在全体会议举行一个月之前,由主席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全体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的建议。

第十三条 预备会议由上届常务委员会授权主席会议主持,主要任务为通过第一次全体会议的议程和日程,通过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主席团会议主持人、秘书长和提案审查委员会名单。

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团会议主持人主持,主要任务是通过主席团常务主席名单、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主持人名单,审议提请全体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全体会议的其他事项。

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由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主持人主持,主要任务是审议提请主席团会议审议的各项文件。

主席团和主席团会议主持人、主席团常务主席和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主持人、秘书长工作至会议选举产生本届政协湖州市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为止;提案审查委员会工作至第一次全体会议结束为止。

第十四条 除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外,全体会议秘书长、副秘书长,由政协湖州市委员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十五条 全体会议设立会议秘书处,由会议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秘书处下设若干职能组,办理常务委员会或主席团会议、主席会议或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交办的事项,处理会议日常事务。

第十六条 全体会议设立会风会纪监督组,确定各委员小组和会议秘书处各职能组监督员,对会议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市《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的办法》及有关严肃会风会纪规定要求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章 会议的举行

 

第十七条 全体会议采取大会与小组会、联组会、专题座谈会等形式进行。

第十八条 全体会议开幕会的任务:

(一)通过会议的议程;

(二)听取政协湖州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听取政协湖州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

(四)听取其他报告或说明;

(五)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全体会议闭幕会的任务:

(一)通过会议的的各项决议和报告;

(二)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变更;

(三)通过政协湖州市委员会的建议案;

(四)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全体会议听取并讨论政府工作报告及其他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全体会议安排大会发言。各党派、团体、界别、专门委员会,委员个人或联名均可提交书面发言材料,申请大会口头发言。大会口头发言人选由会议秘书处确定。

第二十二条 全体会议各次大会的执行主席、主持人由主席会议协商决定。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主持人由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协商决定。

第二十三条 视界别委员人数多少,可一个界别组成一个或两个委员小组,也可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界别组成一个委员小组。小组会由委员小组召集人主持。

第二十四条 联组会可由同一界别的委员小组合并而成,也可由不同界别的委员小组联合而成。联组会的主持人由参加联组会的各委员小组推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 全体会议邀请中共湖州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湖州军分区、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历届市政协主席、副主席出席。

邀请在湖的省政协委员,市直有关部门和有关人民团体负责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士列席。

第二十六条 全体会议可邀请有关方面人士、基层群众代表旁听。

第二十七条 全体会议邀请各级有关新闻媒体采访报道。

第二十八条 委员应按照会议日程积极参加全体会议的各次会议和各项活动,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和参加活动时,须履行请假手续。会议对缺席情况予以通报。

第四章 会议的提案和建议案

 

第二十九条 各党派、团体、界别、专门委员会,委员或委员联名,委员小组或联组,均可提出提案。

提案的审查工作由提案委员会或提案审查委员会负责。

第三十条 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委员会或提案审查委员会可选择若干提案作为重点提案协商办理。

第三十一条 全体会议可就涉及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向中共湖州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案。

第三十二条 全体会议期间,参加政协的党派、团体或占总数四分之一以上的委员联名,可提出建议案草案。建议案草案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提请全体会议审议。

第三十三条 全体会议结束后,根据会议期间委员对政府工作报告及其他报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由市政协办公室进行汇总并按程序审核后,以书面文件的形式报中共湖州市委、市人民政府。

 

第五章 选举和表决

 

第三十四条 每届政协湖州市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本届政协湖州市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从本届委员中选举产生。选举工作由大会主席团领导。

第三十五条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的建议人选名单草案由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形成候选人名单草案,提交各委员小组充分酝酿讨论。主席团根据委员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提交大会选举。

第三十六条 全体会议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候选人得到的赞成票须超过全体委员的半数方可当选。

第三十七条 每届政协湖州市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的选举办法,由主席团会议审议决定。本届其他各次全体会议的选举,参照第一次全体会议的选举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全体会议的决议和建议案,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自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湖州市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2019年1月18日政协第八届湖州市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湖州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参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浙江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牢牢把握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努力促进参加政协的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的团结合作,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协商民主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的作用,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为我市坚定不移践行两山理念,奋力开创新时代高质量赶超发展新局面贡献力量。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主持政协湖州市委员会的会务,在政协湖州市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处理政协湖州市委员会的工作。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由政协湖州市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

第五条 政协湖州市委员会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政协湖州市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全体会议。

(二)组织实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贯彻执行政协全国委员会、政协浙江省委员会所作的全国性、全省性的决议。

(三)执行政协湖州市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四)政协湖州市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议通过提交中共湖州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建议案。

(五)协商决定下届政协湖州市委员会的参加单位、界别设置、委员名额和人选。协商决定本届政协湖州市委员会增加或者变更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

(六)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变更时,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由政协湖州市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辞去或撤销,可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并报全体会议备案。

(七)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政协湖州市委员会副秘书长。

(八)决定政协湖州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九)任免政协湖州市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室)主任、副主任。

(十)联系指导区县政协工作。

(十一)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决定对政协委员的纪律处分事项。

(十二)根据需要,授权主席会议行使常务委员会的部分职权。

(十三)在非常情况下决定政协湖州市委员会是否延长任期。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得延长任期。

(十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草案由主席会议拟定,日程由主席会议决定。会议有关事项一般于会前7天由市政协办公室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及其他与会人员;临时举行的会议,可临时通知。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政协湖州市委员会主席会议成员共同主持。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学习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理论和政策,学习中共中央、中共浙江省委和中共湖州市委重大决定和重要会议的精神,学习经济、政治、文化、社会、法律、历史、科技等方面的知识。研究部署学习工作。

(二)审议政协湖州市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会务和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协商讨论中共湖州市委、市人民政府重大方针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听取中共湖州市委、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对重要问题的通报或说明,提出意见建议。

(四)围绕我市经济社会改革发展中的热点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民生问题,以及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视察。

(五)审议提交政协湖州市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文件,审议通过政协湖州市委员会全体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

(六)审议重要的建议案、视察报告、调查报告及其他报告。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邀请下列人员列席:

(一)在湖州市区的省政协委员;

(二)不是常务委员的市政协副秘书长;

(三)不是常务委员的市政协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四)不是常务委员的市政协办公室(研究室)主任、副主任、调研员、副调研员;

(五)市纪委驻市政协机关纪检组组长、副组长;

(六)各区县政协主席;

(七)其他有关方面人员。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前,可根据议题需要,组织调研、视察等活动。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视会议内容和需要,可邀请中共湖州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的有关领导和党政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参加。视情邀请政协委员有关人士和群众代表旁听。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举行。会议要发扬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常务委员会各位组成人员发表的意见和建议。会议的议案或其他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表决可采用举手或其它方式进行,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可采取全体会议、分组讨论、实地视察考察、与党政有关部门双向交流等方式举行。

第十六条 根据需要,常务委员会可举行专题协商会、座谈会,就有关专题进行协商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专题协商会、座谈会不定期举行,由有关常务委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参加。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的主席会议主持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纪律和要求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中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自身修养,自觉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政协湖州市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及决定,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的活动,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九条 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应尽义务,也是履行职能的主要形式。全体组成人员必须树立高度的责任感,妥善安排工作,按时出席会议,认真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一般不得请假,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须履行请假手续。请假一般应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协办公室提出,经秘书长同意方予准假。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常务委员会会议出席会议情况通报制度,以督促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积极参加会议,确保会议到会率。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到会情况(包括请假、无故缺席或请假未获批准缺席),由市政协办公室以适当形式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市委有关部门以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所在单位通报。对一年中3次无故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组成人员,按照有关程序,劝其辞去职务。

 

第四章 文件签发及其他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提出的建议案、意见建议等文件,须经政协湖州市委员会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签发后,以政协湖州市委员会或办公室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专题协商会、座谈会,应安排相应的新闻报道,并视需要编发信息或会议纪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政协湖州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其解释权属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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