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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挥政协委员主体作用基本规律的研究
日期:2015-10-20 浏览次数: 字号:[ ]

内容提要:委员是政协工作的主体。政协工作的活力在委员、实力在委员、潜力在委员。发挥政协委员主体作用,必须深悟基本内涵、把握基本规律,才能从根本上揭示委员主体作用发挥的真正要义和关键所在。笔者研究认为:主体性规律、系统性规律、动力性规律和约束性规律,是发挥委员主体作用的四大规律。这四大规律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共同构成了政协委员发挥主体作用的基本规律。

关 键 词:政协委员  主体作用  规律  研究

作者简介:吴水霖,男,湖州市政协主席。

 

政协委员是构成政协组织的基本元素,是政协工作的主体要件。人民政协工作的生机和活力植根于委员之中,政协工作的质量高低,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委员主体作用的发挥。委员在提升政协履职现代化水平和发挥政协组织在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因此,一直以来,各级政协组织对如何充分发挥好委员主体作用都作为一个基础性课题进行深入研究探索,但其成效还不够理想,始终没有形成内生动力源。对此,本文跳出一般视角,不是从地位作用、问题原因、方法载体、制度机制等传统路径来谈委员主体作用发挥,而是尝试从规律的层面,来分析研究和探索揭示发挥委员主体作用的“核心密码”。

规律,是事物发展过程中本质的、必然的、稳定的联系。探讨政协委员主体作用的发挥,必须把握政协委员主体作用发挥过程中各主要因素之间本质的、必然的、稳定的联系,即把握发挥政协委员主体作用的基本规律。

一、主体性规律:地位素质相应律

    主体性规律是发挥主体作用的第一规律。主体性规律的基本内涵,就是以政协委员的主体地位为本原,凭借其包括责任意识和知识能力在内的内在素质,充分发挥其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主动性,将其主体地位转化为主体作用。就是说,政协委员要发挥主体作用,必须具有与其主体地位相适应的内在素质。因此主体性规律也称为“地位素质”相应律。

(一)政协委员主体作用的本原在于其主体地位

政协委员的主体作用,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有其深厚的根源。这种根源就在于政协委员的主体地位。主体作用是主体地位的必然要求。

政协委员的主体地位,首先在于他们是政协的主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种重要形式。在政协组织中,政协委员作为各界别群众的代表,构成了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平等主体,为此,《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提出了“政协委员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主体”[1]这一重要论断。这充分肯定了政协委员在政协中的主体地位。

政协委员的主体地位,其次在于他们是国家的主人。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通过自己的代表表达民意、参政议政、管理国家事务。在我国政治体制中,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会议是集聚民意的两大主要的制度化通道。从两者在民意集聚的组织方式上看,人民代表大会按地区原则组成,代表由选民选举产生。作为国家权力机关,这种组织形式更具有法律确定性和权利平等性。而人民政协则是按界别原则组成,委员名额和人选由协商决定。对于统一战线组织和政治协商机构而言,人民政协的这种组织形式的优势足以弥补其不足,也足以构成对人民代表大会组织形式的必要补充。就这两种民意集聚通道而言,如果说前者主要是以票决民主的途径集聚民意,那么后者主要是以协商民主的方式集聚民意。人民政协的特点和功能,赋予了政协委员在国家政治体系中的主体地位。

(二)政协委员主体作用的动因在于其责任意识

政协委员的主体地位要转化为主体作用,其动因就在于责任意识。责任,是指由一个人或一个团体的资格所赋予、并与此相适应的从事某些活动、完成某些任务以及承担相应后果的法律的和道德要求。一个人在社会中生活,处于多重社会关系之中,具有多重角色,因而具有多重责任。一般来说,我们可以把一个人的责任分为四类:第一类是亲情责任,即由一个人的亲情角色而产生的责任;第二类是职业责任,即由一个人的职业角色而产生的责任,每种职业的从业人员都必须履行自己的职业和职务所要求的责任;第三类是党政责任,即由一个人的党政角色而产生的责任,部分社会成员参加了一定的党团组织或者担任一定的政治职务,与此相应,他们也必须履行这些党团或职务所规定的职责;第四类是公民责任,即由一个人的公民角色而产生的责任。政协委员的责任,无疑属于第三类,即党政责任。政协委员的责任,就其根源来说,来源于他们在国家政治体系中的主体地位;就其指向来说,是意在公众的公共责任而不是意在私人的私情责任;就其特点来说,是根据某些特殊身份地位而产生的特殊责任而不是所有人都共同具有的普遍责任;就其内容来说,这种责任是对国家、对民族、对人民的责任。政协委员只有具有强烈的责任意识,明确地意识到自己的责任,才能获得发挥主体作用的强大精神动力。

(三)政协委员主体作用的基础在于其知识能力

政协委员的主体地位要转化为主体作用,还需要以其知识能力为基础。现代国家,政治生活日趋复杂,对政治决策的知识化专业化要求日益提高,因而对参政者的知识能力要求也日益提升。知识和能力虽然是现代社会参政议政的共性要求,但更是政协参政议政的特色和优势所在。政协的参政议政不同于人大的参政议政。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其参政方式可以称为权力型参政方式。而政协不是国家权力机关,不拥有国家公共权力。政协的参政议政也不同于西方国家在野党和压力集团的参政方式。西方国家在野党和压力集团的参政方式可以称为压力型参政方式。而政协作为统一战线和政治协商组织,其作用的发挥主要不是依靠压力。在不以权力和压力作为支撑的情况下,政协要发挥作用就应该主要以能力作为支撑,所以政协的参政方式可以称为能力型参政方式。政协汇聚了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文化艺术、经济科技、教育卫生、宗教港澳等各个界别的杰出代表。多数政协委员既具有与其各自界别相关联的专业性知识和能力,也具有丰富的社会知识、社会阅历以及处理社会关系的能力。这就使他们获得了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政协委员要发挥好自己的主体作用,就要提高并发挥好对民情民意的凝聚能力、对重大问题的把握能力、对政治决策的影响能力、对社会治理的参与能力。

【核心启示】主体性规律启示我们,要发挥好委员主体作用:一是必须充分提升“认识关”。委员强则政协强。因此,无论是从思想上,还是工作上,都要始终坚持委员本位、维护委员权利、尊重委员首创、优化委员服务,在政协履行职能的各项工作、各个环节中都要把委员的主体地位贯穿始终,把委员作为政协履职主体的意识激发出来,充分彰显好委员的主体地位;二是必须强化委员“责任关”。责任是做好工作的内生动力,要切实增强委员的荣誉感、使命感、责任感,积极探索委员履职的方法载体,创新建立委员的履职管理考核,确保在其位、谋其事、履其职;三是必须严把委员“准入关”。探索完善现有的委员产生和退出机制,从源头上确保将思想素质高和参政能力强的各界代表推荐为政协委员,使委员具有与其主体地位相适应的内在素质。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将委员的主体地位转化为主体作用。

二、系统性规律:结构功能统一律

政协委员发挥主体作用,不仅仅涉及到委员个体,而是涉及到整个政协组织乃至整个国家政治体系。因此,系统性规律也是政协委员发挥主体作用的重要规律。所谓系统性规律,是指委员主体作用的发挥是一项系统工程,这项系统工程以政协委员个体为要素,以政协组织机制为结构,以国家政治体系为环境。就是说,委员个体作用(功能)的发挥依赖于政协这个系统的结构,而政协作用(功能)的发挥又依赖于国家政治体系这个更大系统的结构。因此,系统性规律也称为“结构—功能”统一律。

(一)政协委员个体是发挥主体作用的系统要素

根据现代系统论的观点,事物是以系统的形式存在的:构成事物的各个部分是该系统的要素,将各个要素联系起来的方式是该系统的结构;一个系统的功能既取决于构成该系统的各个要素,但更取决于将各个要素联系起来的结构。从这个角度看,政协委员个体是政协这个系统的要素,而政协功能的发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委员素质的高低。委员素质主要包括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上面所说的责任意识属于思想素质,而知识能力则属于业务素质。因此,发挥政协委员的主体作用,必须着力提升委员个体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提升思想素质就是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和思想道德修养,从而增强对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理解,增强为国为民的责任意识和严于律己的道德观念。提升业务素质就是要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和业务能力的训练,包括委员所从事职业的专业性业务素质和处理社会关系的普遍性业务素质。专业性业务素质可以使政协委员在相关专业领域决策方面更好地发挥政治协商和参政议政的作用,而普遍性业务素质可以使政协委员更好地洞察社会现象,把握国家大局,提出有针对性和可行性的意见建议。

(二)政协组织机制是发挥主体作用的系统结构

虽然要素对于系统功能具有重要意义,但将要素联系起来的系统结构对于系统功能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在系统论的视野中,一加一不一定等于二。如果结构合理,一加一可以大于二。就是说,系统功能不是各要素功能的简单相加,而是各要素功能的优势互补和凝聚整合。因此,为了发挥委员的主体作用,必须优化政协的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一是要搭建委员的履职平台,创新委员的活动载体,通过会议协商、政情通报、学习参观等,为委员了解社情、掌握民意、发表意见、提出建议提供畅通的渠道和有效的途径,使委员的参政议政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二是要完善相关制度,做好委员的服务与管理,保障委员的民主权利,建立委员履职考核办法,健全激励机制,激发委员履职的积极性。三是要加强政协内部的组织文化建设,着力营造重和谐、讲协商、尚兼容、谋创新、求实效的政协文化,努力形成讲真话、讲实话的良好氛围,形成尊重并保障委员充分发表意见建议的浓厚风气。总之,只有优化政协的组织体系,搭建履职平台、健全工作机制、培育政协文化,才能有效地凝聚委员的聪明才智,形成委员履行职责的系统合力,从而更好地发挥委员的主体作用。

(三)国家政治体系是发挥主体作用的系统环境

系统与环境的关系是系统论所讨论的另一个重要问题,而系统与环境的关系也可以理解为子系统与母系统的关系。从系统论的角度来看,系统本身同时又是更大系统的要素,这个更大系统可称为母系统,而作为更大系统要素的那个系统可称为子系统。从政协委员主体作用发挥来看,如果说政协本身是一个系统,那么它同时又是社会政治体系这个大系统的一个要素。人民政协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因而是我国政治体系的重要构成部分。政协委员主体作用的发挥,还依赖于国家的整个政治体系。因此,要在党委处于核心领导、总揽全局的情况下,通过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优化政协与党委、人大、政府、各民主党派、各社会团体之间的关系,畅通与这些政治组织之间信息流通和资源输送的渠道,使政协委员主体作用产生广泛的影响并得到有效的回应。当前,一定要从法律和制度的层面,加快推进法治建设,充分发挥好政协组织和政协委员在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中的优势和作用。

【核心启示】系统性规律启示我们,要发挥好委员主体作用:一是必须推进委员素质的提升工程。通过加强学习与培训,全面提升政协委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打造一支“能力强、素质高、作风实、形象好”的委员队伍;二是必须做好委员履职平台的搭建工程。通过政情通报、专题调研、视察监督、议政协商、政协提案、社情民意等方式方法,为委员知情明政、履行职能创造条件、搭建平台,使他们的聪明才智在政协这个舞台上充分展示;三是必须重视各个系统的优化工程。只有在《宪法》、法律和《政协章程》的规定下,找准政协委员、政协组织和国家政治体系之间的关系和定位,并健全完善工作机制,才能有效地凝聚委员的智慧,形成委员履行职责的系统合力,从而更好地发挥委员的主体作用。

三、动力性规律:动机效果互动律

政协委员主体作用的发挥,需要动力的支撑。因而动力性规律也是委员主体作用发挥的重要规律。动力性规律的基本内涵,是指委员主体作用的发挥,是一个利益决定动机,动机导向行动,行动带来效果,效果又反过来调整利益、强化动机这样一个不断循环的过程。因为这一规律是围绕着动机与效果之间的互动关系展开的,所以又称“动机效果”互动律。

(一)利益对于动机的决定作用

马克思说过,“人们为之奋斗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2]。美国政治学家伊斯顿认为,政治系统承担着“为一个社会权威性地分配价值”[3]的任务。这里的价值,就是指有价值的东西,亦即利益。政协委员主体作用的发挥,从根本上说,其动力来源于利益的追求。我们不应回避利益在发挥委员主体作用中的意义,然而需要明确的是,这里说的利益不仅仅是指私利,或者说主要不是指私利。我们不必否认追求正当私利的合理性,但政协委员在履行职责的时候,其利益追求必须坚持以下几点:第一,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导向,委员履职必须着眼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个人私利只有在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相融的情况下才是可以兼顾的;第二,以不损害公共利益为底线,对于个人私利或者团体利益的考虑,都不能损害公共利益;第三,以利益平衡为基本原则,委员可以关注某个群体的利益,也可以倾向于自己所属界别的利益,但必须顾及各社会群体利益之间的基本平衡,不能破坏这种基本平衡;第四,对弱势群体的利益予以一定的倾斜,对弱势群体的倾斜也是基本平衡的题中应有之义,因为只有对弱势群体的倾斜才能使原本已失衡的利益关系回复到某种程度的平衡。总之,合理理解的利益追求,构成了委员发挥主体作用的动力源泉。

(二)动机对于效果的推动作用

动机是引起个体活动,维持并促使活动朝向某一目标进行的内部动力。有动机才有行动,有行动才有效果,所以说动机对效果具有推动作用。不过这种推动作用也存在着复杂的情况,虽然没有动机就没有效果,但有了好的动机也不一定有好的效果。因此在伦理学上,存在着动机论与效果论的争论。动机论者强调动机的道德意义,认为只有出自善的动机的行为才是道德的行为;而效果论者强调效果的道德意义,认为一个行为如果只有善的动机而没有善的效果,就不是道德的行为。马克斯·韦伯说过:“指导行为的原则,可以是信念伦理,也可以是责任伦理。”[4]在韦伯那里,信念伦理突出的是行为的动机方面,而责任伦理突出的则是行为的效果方面。虽然韦伯等人把动机和效果看成是伦理行为的两种不同的取向,但我们应该尽可能地将两者统一起来。委员履职当然首先需要良好的动机,但同时也应该致力于良好的效果。只有将动机与效果统一起来,才能使委员主体作用的发挥有利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效果对于动机的强化作用

不仅动机对于效果具有推动作用,而且效果对于动机也具有反作用,这种反作用可以称为强化作用。强化本来是一个心理学概念,指在操作条件反射中,正确反应后所给予的奖励(正强化)或免除惩罚(负强化)。这里所说的强化,是就其宽泛意义而言的,指行为结果对于行为本身的反馈作用。从政协委员主体作用的发挥来说,如果这种作用的发挥取得了好的成效,达到了预想的结果,那么就会增强委员发挥主体作用的信心和决心,从而达到良性循环。反之,如果没有成效,就会挫伤委员发挥主体作用的积极性,从而形成恶性循环。为了利用好这种强化作用,需要从委员自身和外部条件两方面努力。一方面,委员自身在发挥主体作用的时候,应该努力将理想和现实结合起来,除了要有良好的愿望之外,还要有把良好的愿望转化为现实的智慧和能力,从而使委员自身主体作用的发挥取得好的成效。另一方面,从政协组织和国家政治体系的角度来看,也应该为政协委员主体作用的发挥拓展有效的渠道,营造良好的环境,提供充分的保障,使委员主体作用的发挥不至于因外部原因的障碍而失效,从而影响他们发挥主体作用的积极性。

【核心启示】动力性规律启示我们,要发挥好委员主体作用:一是必须建立委员履职利益的规范机制。在履职中自觉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一心为公、履职为民;二是必须建立委员履职动机的导向机制。将委员的履职动机与效果统一起来,确保委员履职有利有效,与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相一致、与人民群众的利益相契合;三是必须建立委员履职效果的激励机制。探索建立委员履职效果的评价体系和考核办法,开展优秀政协委员评选表彰,宣传典型、弘扬先进。

四、约束性规律:规范规律契合律

政协委员主体作用的发挥,存在着一系列约束性因素,因而约束性规律也是委员主体作用发挥的重要规律。约束性规律的基本内涵是,委员主体作用的发挥存在着多种约束性因素,其中制度规范构成了主体作用发挥的正当性约束,客观规律构成了主体作用发挥的可能性约束,核心价值构成了主体作用发挥的方向性约束。因为约束性规律主要涉及价值规范和客观规律之间的关系,所以可称为“规范规律”契合律。

(一)制度规范是发挥主体作用的正当性约束

这里的制度规范包含着多方面的内容,凡是对政协委员的履职行为有约束力的法律、规章、体制、机制等,都属于制度规范的范畴。制度规范规定了委员主体作用发挥的允许与不允许的界限,凡是制度规范允许的事,委员在发挥主体作用时都是可做的,做了便是合法的、正当的;凡是制度规范不允许的事,委员在发挥主体作用时都是不可做的,做了便是不合法的、不正当的。因此,制度规范是委员发挥主体作用的合法性、正当性约束。为了保证委员发挥主体作用的合法性、正当性,委员在发挥主体作用时必须增强法制意识、规则意识,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依章履行职责,以制度规范作为履行职责的基本依据,不做超越制度规范的事。同时,各级政协组织必须强化制度规范对政协委员履职行为的约束作用,一方面加强制度规范建设,完善制度规范的覆盖面,增强制度规范的可操作性,使政协委员在履行职责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另一方面应该强化已有制度规范的约束力,对政协委员履职时超越制度规范的行为进行严格限制,而对不超越制度规范的履职行为予以支持和保障,不以人为的好恶干扰政协委员的履职行为。

(二)客观规律是发挥主体作用的可能性约束

这里的客观规律,是指与政协委员发挥主体作用相关的各种社会规律和自然规律。政协委员主体作用的发挥,本身固然属于政治领域,但这种主体作用发挥主要表现为对政府决策的参与和影响,而政府决策无疑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各个领域,所以必须遵守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各个领域的社会规律。不仅如此,由于政府决策还涉及对自然的改造和保护,所以还必须遵守自然规律。而且,任何规律要发挥作用,都需要相应的客观条件,因此对规律的把握,还必须包括对相关客观条件的把握。客观规律和客观条件规定了政协委员主体作用发挥的可能与不可能的界限,委员主体作用的发挥,如果不符合相关的客观规律,不具有相应的客观条件,就不可能达到应有的效果,甚至会产生恶劣的后果;只有符合相关的客观规律,具备了相应的客观条件,委员主体作用的发挥才有可能达到应有的效果。因此,客观规律和客观条件是政协委员发挥主体作用的可能性约束。政协委员要使自己的主体作用产生良好的效果,必须加强学习,刻苦钻研,勇于实践,善于总结,努力掌握社会规律和自然规律,把握这些规律发挥作用所需要的客观条件。在此基础上,尊重并利用好社会规律和自然规律,利用好已有的客观条件,创造出新的客观条件。

(三)核心价值是发挥主体作用的方向性约束

核心价值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简称。价值观,是人们关于价值本质的认识,是人们进行价值评价和价值选择的原则和方法的思想体系。在社会生活中,人们所做的一切,无不与价值评价和价值选择有关,因此无不受到价值观的规范和引导。可见,价值观虽然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但与人的社会生活密切相关,它关系到一个人喜欢什么厌恶什么、拥护什么反对什么、追求什么逃避什么、坚持什么放弃什么的问题,因而也与政协委员主体作用的发挥有着密切的关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指在社会主义社会的价值观念体系中居核心地位、起主导和统领作用的价值观念体系。党的十八大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概括为三个层次24个字,即作为国家发展目标的富强、民主、文明、和谐,作为社会治理原则的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作为个人道德准则的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政协委员主体作用的发挥,必须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导。凡是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都是应当提倡和坚持的;凡是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都是应当坚决反对和拒斥的。如果说制度规律规定了政协委员主体作用发挥之允许不允许的界限、客观规律规定了政协委员主体作用发挥之可能不可能的界限,那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定了政协委员主体作用发挥的应当与不应当界限,规定了政协委员发挥主体作用的根本价值取向,因而是政协委员发挥主体作用的方向性约束。

核心启示】约束性规律启示我们,要发挥好委员主体作用:一是必须践行核心价值。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基本遵循,将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将其日常化、具体化,做到知行合一、行胜于言;二是必须尊重客观规律。委员主体作用的发挥一定要着眼尊重各种社会规律和自然规律,做到科学把握、顺势而为、有效履职,只有这样才能用好话语权、发出好声音、扩大影响力;三是必须健全规章制度。以《宪法》法律为依据、以《政协章程》为准则,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衔接紧密、配套健全的政协工作制度体系,健全完善好制度链中的“空白地带”和“断裂环节”,使委员履职有制可依、有规可守、有序可循。

上述四个方面,构成了政协委员发挥主体作用的四大基本规律。其中主体性规律是关于政协委员发挥主体作用之个体基础的规律,系统性规律是关于政协委员发挥主体作用之系统结构的规律,动力性规律是关于政协委员发挥主体作用之动力机制的规律,约束性规律是关于政协委员发挥主体作用之约束条件的规律。四大规律相互依存、相互制约,构成了政协委员发挥主体作用的基本规律。只有把这四大规律正确、科学、系统地运用好了,政协委员主体作用的发挥才能真正提升到自觉状态,才能使政协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层级,也才能实现政协履职能力现代化。

 

注释:

[1]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N].人民日报,2006-03-01(1).

[2]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87.

[3] 伊斯顿.政治生活的系统分析[M].王浦劬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99.26.

[4] 韦伯.学术与政治[M].冯克利译.北京:三联书店,1998.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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