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政协湖州市委员会网站 设为主页 | 加入收藏
 
首页政协概况政协要闻协商活动建言献策委员风采学习园地文史长廊
检索:
当前位置:首页>>学习园地>>理论研讨
 
 
关于民主监督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构想
日期:2015-10-20 浏览次数: 字号:[ ]

内容提要民主监督是人民政协的一项重要职能,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政治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项重大的制度设计,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体制中,具有独特地位、鲜明优势和政治价值。本文基于回顾民主监督的由来演变、分析民主监督的特点原则、剖析民主监督的存在问题,提出着力推进民主监督在认知、质量、制度、方法、空间等“五大体系”的实践构想,从而充分发挥和彰显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政治功能和工作成效。

关 键 词:人民政协  民主监督  五大体系  实践构想

作者简介:吴水霖,男,湖州市政协主席

 

民主监督是政协的一项重要职能,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政治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项重大的制度设计,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体制中,具有独特地位、鲜明优势和政治价值。近年来,各级政协按照《政协章程》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等规定和文件精神,在民主监督工作上作了大量的、积极有益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相对于政治协商、参政议政这两项职能来说,民主监督仍然是一个薄弱环节。有鉴于此,本文基于回顾民主监督的由来演变、分析民主监督的特点原则、剖析民主监督的存在问题,积极顺应国内外民主政治建设的新趋势,提出着力推进民主监督“五大体系”的实践构想,从而充分发挥和彰显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政治功能和工作成效。

一、民主监督的由来演变

民主监督成为人民政协的一项重要职能,经历了一个长期的探索过程,它基于我们党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以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更好地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这一基本思考。这也是民主监督的逻辑起点。

(一)民主监督的前身

通过查阅大量的人民政协史料,并经过深入的研究分析,笔者认为:政协民主监督的前身应是人民政协最初确定的“五大任务”中的“提意见”。19499月,人民政协正式诞生,并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19549月,全国人大成立后,各界对人民政协的去留问题有过争论,对此,毛泽东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认为有了人大,政协仍有存在的必要。同年1219,毛泽东在全国政协二届一次会议的部分党内外人士座谈会上,就人民政协的主要工作提出了“五大任务”,其中的一项就是“向党委和国务院提意见(社会主义改造)并加以协商”。[1]1225,通过的《政协章程》中,在列举参加政协的各单位和个人遵守的准则时,提出要“密切联系群众,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群众的意见和提出建议。”[2]这些都已蕴涵了监督的元素和因子。因此,这一时期,尽管没有明确提出“民主监督”这个概念,但“提意见”基本可以被看成是民主监督的前身,这也标志着人民政协已具有代表人民向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和义务。

(二)民主监督的萌芽

如果说,“提意见”是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前身的话,那么,党派间的“互相监督”就是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萌芽。19564月,毛泽东同志在《论十大关系》中“党与非党关系”一节中,首次提出了“互相监督”这个命题。他指出,“究竟是一个党好,还是几个党好,现在看来,恐怕是几个党好。不但过去如此,而且将来也可以如此,就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3]19572月,毛泽东同志在《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进一步阐述了“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强调“共产党可以监督民主党派,民主党派也可以监督共产党”。[4]他说:这个方针口号并不是突然提出来的,它已经经过了好几年的酝酿,长期共存的思想已经存在很久了。”[5]毛泽东的这一思想可以追溯到1945年在延安回答黄炎培先生如何跳出“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历史周期率时,提出“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懈怠”,表明共产党执政要走人民监督这条“民主新路”。可以说,这是对“监督”理念的传承和“监督”思路的具体化。虽然这一时期,“互相监督”的主体是民主党派和共产党,更没有明确互相监督是人民政协的职能,但是由于民主党派是人民政协的主要参加单位,因而,“长期共存,互相监督”方针的提出,实际上是人民政协民主监督职能的最早依据。[6]19573月,《人民日报》在全国政协二届三次会议闭幕之际发表了《贯彻人民政协的新精神》的社论,首次正式明确提出了人民政协负有监督的职责[7],为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功能提供了有力的政治支撑。

(三)民主监督的演进

从党派间的“互相监督”到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经历了一个从理论和实践的逐渐演进过程。19796月,邓小平在全国政协五届二次会议开幕词中明确把人民政协与人民民主联系起来,提出人民政协是发扬人民民主的重要组织,并强调了人民政协具有互相监督的功能,他指出,“人民政协是发扬人民民主、联系各方面人民群众的一个重要组织。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继续需要政协就有关国家的大政方针、政治生活和四个现代化建设中的各项社会经济问题,进行协商、讨论,实行互相监督,发挥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作用。”[8]从这段话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已将“互相监督”正式“导入”到了人民政协,使互相监督成为政协发扬人民民主的重要表现形式。1980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的《全国统战部长座谈会纪要》中,首次提出了民主监督是人民政协的主要任务,《纪要》指出:“政协是我国政治体制中贯彻社会主义民主,实行互相监督的重要形式,它的主要任务应当是实行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198212月,全国政协五届五次会议通过的《政协章程》,将民主监督写入其中,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种重要形式,对国家的大政方针和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进行政治协商,并通过建议和批评发挥民主监督作用。”这样,互相监督不仅在我国政治体系中得到了明确定位,而且还逐渐演进为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

(四)民主监督的完善

全国政协五届五次会议通过的《政协章程》,虽然将民主监督同政治协商一起载入,但没有对民主监督的内涵等进行较为具体的表述。在1984年全国政协六届二次会议开幕词中,时任全国政协主席邓颖超首次对民主监督这一概念作了解释,她说,“民主监督,就是在共同政治准则的基础上,互相提意见,作批评。”[9]19891月,全国政协七届四次常委会议通过的《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暂行规定》,明确提出了新时期民主监督的内容和形式。19943月,全国政协八届二次会议修订的《政协章程》进一步明确规定,政治协商、民主监督是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并且界定了民主监督的内涵。19951月,全国政协八届九次常委会议通过的《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对民主监督的内容和形式作了进一步明确和完善。20062月下发的《意见》,对民主监督的概念内涵、性质定位、主要内容、主要形式等作了全面系统的阐述,内容更丰富、覆盖更广泛、定性更明确,并且把民主监督提升并嵌入到了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进一步拓展了政治空间,而且使民主监督成为影响和制约整个政治体系的权力结构和运作方式。

可见,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职能从提出到确定并成为政协重要职能,大致经历了前身、萌芽、演进、完善四个发展阶段,而且每个发展阶段都是对前一个阶段的继承与创新、提升与拓展。

二、民主监督的特点特征

政协的民主监督与其他监督形式相比,无论是性质还是形式都有其显著的特点和特征。主要表现在:

(一)从监督的目标上看,具有一致性

政协的民主监督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监督,是通过平等地协商讨论、真诚地相互沟通、坦率地交换意见来进行,是“补台”而不是“拆台”。它以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促进社会和谐、服务百姓福祉、推动事业发展为终极目标,这与党委、政府的工作方向和目标是完全一致的。

(二)从监督的特质上看,具有非权力性

《意见》明确规定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一种政治监督,这是由人民政协的性质和地位所决定的。因此,政协的民主监督不像党内纪律监督那样具有严肃性,不像人大依法监督那样具有权力性,不像司法监督那样具有强制性,而是通过提出善意批评和合理化建议的方式来实现,是一种协商式的、非权力性的监督,是一种以权利监督权力的柔性监督。

(三)从监督的内容上看,具有广泛性

从《政协章程》和《意见》中,我们可以看出,政协的民主监督既可以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情况开展监督,也可以对国家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既可以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开展监督,也可以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遵守法纪、清正廉洁等方面的情况开展监督,还可以对参加政协的各单位和个人遵守《政协章程》和执行政协决议的情况进行监督等等。可见,民主监督的内容非常广泛。

(四)从监督的形式上看,具有多样性

政协的民主监督既有郑重、规范的要求,又有灵活、多样的一面。它既可以通过政协例会的会议形式,也可以通过政协建议案、各种视察督查报告等文件形式;既可以通过界别视察、专题调研等政协组织的各项活动,也可以通过委员提交提案、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的个人行为,直接向各级党委政府反映情况,提出批评建议;既可以通过选派特约人员对党政有关部门工作开展监督,也可以通过参加党政部门组织的调查和检查活动来进行。总之,其形式多种多样,十分灵活。

(五)从监督的层级上看,具有权威性

一方面,人民政协是我国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政治形式和组织形式,在我国政治架构中处于十分重要的位置,从中央到地方,其地位和威望都具有高层性;另一方面,参加政协的各界代表人士,多是或在社会上有影响、或在经济上有成就、或在学术上有造诣的高层次人才,他们中的许多人都是本行业、本领域的优秀代表人物,在人民群众中具有较高威信和影响。因此,由政协组织开展的民主监督是一种高层次的、有组织性的政治监督,具有很强的政治影响力。

(六)从监督的谏言上看,具有客观性

政协亦官亦民,位置比较超脱,它不对具体工作负责,没有自身利益的牵扯,也不受地区、部门、单位利益的局限,便于开展民主监督,能够比较客观地提出批评建议。政协联系广泛,上达中央,下通各界,能够比较深入地了解社会各个方面的实际情况,真实客观地向党委政府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呼声和愿望。因此,政协民主监督中提出的意见建议通常比较客观公正。

三、民主监督的原则要求

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和时代特征。做好政协民主监督工作,必须准确把握以下五个方面的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维护核心的原则

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没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就没有人民政协的建立与存在、发展与进步。坚持党的领导是人民政协性质的根本要求,也是有效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的根本保证。因此,政协的民主监督无论是议题选择、组织实施,还是成果报送、督促落实都要自觉置于党委的领导之下,始终做到与党委思想一致、目标一致、工作一致、行动一致。

(二)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原则

政协工作是党和国家全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发展、推动发展、服务发展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第一要务。作为人民政协三大职能之一,民主监督工作必须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去谋划、去思考、去实施,只有胸怀大局、把握大势、着眼大事,才能做到与党委、政府同心同德、合力合拍,才能更好地支持党委、政府的工作,共同推进经济社会发展。

(三)坚持履职为民,维护民利的原则

政协的民主监督其出发点和落脚点是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也是民主监督的最终目标。因此,必须始终坚持“人民政协为人民”的监督理念,做到在监督中充分体现民意、反映民意、落实民意,为民发声、为民代言、为民尽职,通过民主监督切实推动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解决,真正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四)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政协的民主监督旨在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协助党政机关改进工作、促进相关问题的有效解决。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必须努力做到一切从实际出发,客观准确地反映真实情况,凡事以深入调查研究为前提,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以公平公正为准绳,力求所提的意见、批评和建议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符合本地区的客观实际,做到有理、有据、有效。

(五)坚持积极探索,完善机制的原则

民主既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文明成果,也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它和市场经济一样,其本身没有姓资姓社的问题。民主监督的核心在于扩大民主。因此,我们既要勇于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的监督理念和成功做法,又要善于结合国情民情和发展阶段等实际,积极探索,循序渐进,而不急于求成;既要从优化民主“存量”、扩大民主“增量”上进一步创新完善,又要从加强制度的顶层设计、完善机制的配套衔接上进一步深化研究,使政协民主监督真正富于时代性、具有可操作性。

四、民主监督的存在问题

从各级政协组织履行民主监督的实践来看,当前主要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一)认识还不够到位

政协的民主监督之所以相对薄弱,一个重要原因是由于认识还没有到位。有的认为政协的民主监督是一种非权力监督,是一种摆设、一种装饰,没有实质性的作用,“有它不为多,无它不为少”;有的认为政协的民主监督不如其它监督,尤其不如纪检监察和人大的监督有力,因此与其“说了白说”,倒不如不说;有的还认为政协的民主监督尺度不好掌握,怕“越位”,怕“添乱”,怕被说成是“找茬子”和“挑毛病”。凡此种种,都影响了民主监督的力度。

(二)制度还不够完善

1989年以来,全国政协相继制定下发了《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暂行规定》和《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等制度,都对民主监督提出了相应的要求。《政协章程》和《意见》也对民主监督的内容、形式、方法等作了一些规定。但目前尚没有形成较为系统的、专项的政策制度,仅在其中的一个段落或一部分加以原则性表述,特别是对民主监督的程序设计缺乏规范,致使在执行上还不够严密具体,操作起来不仅难度大,而且弹性和随意性都比较大,直接妨碍了民主监督工作的“到位”。也正因为民主监督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不够完善,使不少政协委员提出的好意见、好建议没有得到理想的采纳和反馈,而政协组织对此又往往“无能为力”,以致影响了民主监督的实效。

(三)载体还不够丰富

民主监督的形式和方法虽然很多,有建议案、调研报告、提案、大会发言、反映社情民意、委员举报、聘请特约监督员、参加党政部门组织的测评和检查活动,等等。近年来,各地政协也作了不少探索和创新,比如,探索了与新闻舆论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新形式,创新了委派民主监督小组,等等,都取得了比较好的成效。但综观政协的民主监督,我们感到还是方法不多,特别是与党内监督、法律监督、行政监督和纪律监督的结合上还不够紧密,使民主监督有一种“散”、“弱”的现象,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民主监督的成效,降低了民主监督的社会影响力。

(四)质量还不够理想

由于对政协的民主监督认识还不够到位,监督和被监督的意识还比较淡薄,民主监督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还不够完善,监督又缺乏刚性,因此,一方面,对民主监督的议题选择、方式方法、监督结果的报送、落实反馈等还缺乏必要的研究;另一方面,由于部分委员受专业领域和自身素质的局限,以及调查研究不深、掌握情况不明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致使不敢监督、不会监督、不善监督的现象还比较突出。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主监督的质量和成效。

(五)落实还不够有力

当前,从客观上看,由于民主监督的组织实施还缺少规范、严密、配套、切实可行的工作机制,政协组织又很难对被监督部门后续工作形成现实的约束力,致使监督成果在落实效果上不够理想;从主观上讲,被监督的党政部门及领导在对待民主监督的意见建议上重视不够,认为“民主监督是一阵风,过后无事”,因而大多数表面虚心接受,实际采取拖延或搁置,致使监督意见建议的落实流于形式,难以发挥应有的监督实效。

五、民主监督的方法路径

针对上述存在的这些问题,必须从思想认识、能力素质、制度机制、方法载体和空间领域等五个维度上探索创新、只有这样才能有效提升民主监督的成效。

(一)要以准确把握民主监督的性质定位为基石,着力深化认知体系

1.在把握上再准确。《意见》明确指出:“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政治监督。”政治监督是一种非权力监督。“非权力”并不等于“无权力”,没有法律的强制力也并不等于没有约束力。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贯穿了政党监督、社会监督多个层次,兼具自我监督与异体监督的特色,其监督功能虽无直接的法律上的约束力,但作为有组织有秩序的民主监督活动,比一般的社会监督影响力和作用力要大,不仅具有较强的参考性和警示性,而且具有一定的政治权威性。这应成为政协开展好民主监督的重要认识基石。与此同时,我们应该看到,政协民主监督的不完善与我国政治发展的渐进性有关,是政治发展过程中的必经阶段,而不是政治不发展的产物。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深入发展,法治化程度的推进,影响政协民主监督“到位”的一些主观因素会逐步淡出,政协组织和政协委员自身都应该有这个理性认识。

2.在研究上再深入。理论来源于实践,又指导实践。当前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存在的问题,既需要通过现实的实践来解决,也需要通过政协相关理论研究和发展来解决。例如,如何准确把握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性质特征、方法力度?如何健全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运行机制?如何提高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实效等等,诸如此类的问题都必须通过政协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化加以解决。对此,我们要按照《意见》要求,“切实把人民政协理论研究纳入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纳入我国哲学社会科学总体发展规划”,进一步加强政协理论研究的组织和队伍建设,并通过课题招标、召开专题理论研讨会、对外交流合作等形式,不断深化对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基础理论和实证研究,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开展提供有力的理论指导。

3.在宣传上再加强。各主流媒体要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这一基本政治制度的高度、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高度,切实加强对民主监督的重要意义、地位作用、特点特征等宣传;要按照《意见》精神,切实把人民政协理论列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的教学计划,加大对领导干部有关民主监督理论知识的业务培训力度,形成全社会了解民主监督、尊重民主监督、支持民主监督的良好氛围;各级党委、政府和党政部门领导要带头自觉养成和虚心接受政协民主监督的政治意识和政治品格。

(二)要以强化提高民主监督的能力水平为核心,着力提升质量体系

1.努力找准“切入点”。政协的民主监督涉及面非常广泛,我们在监督时不可能四面出击、面面俱到,最重要的是在监督中找准切入点、选好突破口、瞄准关键处。为此,在监督议题的选择上,要着眼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和各级党委、政府重要决策部署的落实情况;着眼于党政部门履行职责、勤政廉政和重大政策、政务公开的有关情况;着眼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的改进情况;着眼于政协建议案、提案、社情民意信息办理落实情况等,努力做到让党委政府、各界群众和政协委员三方都满意。

2.准确把握“方法论”。政协的民主监督是非权力监督,必须讲究方法。无论是监督议题的选择、监督的组织实施,还是监督建议的提出、监督成果的落实,都必须把握好“四个一定”:一定要定好“性”,着眼于“和合”,注重协商性,靠真知灼见、靠以理服人、靠社会影响力开展监督,使被监督单位心悦诚服;一定要找准“位”,着眼于“帮忙”,注重双向性,以团结和谐、加油鼓劲为基本取向,以求实客观、坦诚相见为基本要求,努力做到到点子上、到关键处;一定要把好“度”,着眼于“适当”,注重科学性,做到分寸得当、冷暖兼顾、适当适度;一定要重在“效”,着眼于“管用”,注重实效性,反映情况真实可信、分析问题客观公正、提出建议合情合理,以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为最终目的。

3.充分突出“主力军”。政协委员是人民政协工作的主体,在政协民主监督中离不开政协委员的参与和努力。充分发挥好委员的主体作用,重在加强理论学习,培养和选拔一批有监督意识和监督能力的政协委员,担任民主监督的“专职委员”,提高民主监督的专业化和专职化水平;重在建立健全政协委员的准入机制,将一些在社会上有影响、并且有参政意愿和能力的人吸纳进政协队伍,对那些参政意识不强、不愿履行义务或仅将政协委员当作荣誉性职务的人作适当调整,从而提高政协委员总体素质和水平;重在建立考核激励机制,把政协委员参与民主监督列为委员履行职能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对积极参与、善于监督、敢于监督的委员给以表彰奖励,着力培养一批民主监督的“明星委员”。只有这样,才能为政协民主监督的有效性、高质量提供扎实的主体基础。

(三)要以建立健全民主监督的顶层设计为根本,着力完善制度体系

1.做好制度的总体设计。一直以来,中共中央对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对人民政协工作非常重视,特别是2006年下发的《意见》,以党内文件的形式确认了政协民主监督的这一权利,但《意见》对民主监督的这些规定还比较笼统和原则,操作执行仍有较大的随意性,因此,要按照中共十八大提出的“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等一系列新要求和新部署,高度重视政协民主监督的制度建设,要从全国政协层面研究制定民主监督的专项实施意见,从重要意义、监督原则、主要内容、载体形式、监督程序、工作机制、组织保障等方面作出明确要求,做好总体的和顶层的设计,并提请以中共中央的名义转发,为地方各级政协开展民主监督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2.做好制度的配套衔接。历史和实践反复证明,如果没有一套系统的制度支撑,民主不仅难以保障,而且无法规范运行。政协的民主监督涉及方方面面,形式灵活多样,必须按照《政协章程》、《意见》精神,探索研究民主监督制度体系建设。如地方党委工作条例(规定)、政府工作规则中应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的明确规定。各级政协也要从政协提案、调研视察、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特约监督员工作规则等方面制定相应的制度,切实做好延伸制度“衔接面”、增强制度可操作性的文章,弥补工作中的“空隙地带”和链条上的“断裂环节”,努力形成上下衔接、左右配套、科学完备、管用有效的制度体系,确保政协民主监督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3.做好制度的重点完善。知情、沟通、反馈是民主监督的三个重要环节,只有在这三个环节上做好完善,政协的民主监督才能取得实效。在知情环节上要做到拓宽。美国总统杰斐逊说“信息是民主之源”,知情才能明政,明政才能监督。因此,各级党委、政府和各职能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要求,加快信息公开步伐,规范信息公开行为,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各类媒体、咨询电话等方法,拓宽信息公开渠道,扩大委员的知情面,保障委员的知情权,切实消除监督者和被监督者在信息资源掌握上的不对称性问题;在沟通环节上要做到畅通。各专门委员会要加强与党政各职能部门的对口联系,经常沟通情况,定期上门走访,听取工作意见,为委员开展民主监督提供良好的条件;在反馈环节上要做到及时。只有监督,没有反馈,民主监督就会缺乏长久的活力和动力,监督功能就不能充分发挥。要认真研究民主监督成果的转化机制,建立健全党政部门对政协民主监督工作提出的批评、建议的采纳吸收、办理情况和落实反馈的制度,不断强化政协民主监督的约束力,确保政协民主监督的有力有效。

(四)要以积极创新民主监督的方式载体为基础,着力构筑方法体系

1.多形式监督。近年来,各地政协根据《政协章程》和《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政协工作实际,探索创新了许多新的民主监督形式,如专题集体议政、专题咨询会、民主评议、提案办理民主评议、社情民意信息专报以及委员建议书、委员议政微信、委员工作博客等,从而使政协民主监督的形式更加丰富、方法更加灵活。当前,我们要根据我国民主政治发展的新要求,进一步探索创新政协民主监督的方法载体,推动民主监督由被动向主动、由分散向集中、由表面向深层、由临时向定位转变,有效提高民主监督的实效。

2.多途径结合。在我国现有的监督类型中,各种监督方式都具有自身的优势和长处,但也存在各自的不足和缺陷。对此,我们要积极研究探索政协民主监督与党内监督、权力监督、行政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等相结合的途径和方法,努力构建一个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分工合理、协调高效的监督体系,形成监督合力,提高整体成效。比如,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协作,通过开设专版、专栏和专题节目,促进民主监督与舆论监督的结合,扩大民主监督的社会影响力;通过建立健全群众旁听政协会议和举办听证会等制度,积极探索和实践民主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新路子;通过联合开展民主评议和行风评议,实现民主监督与纪检、行政和法律监督的结合,形成多优势叠加,增强民主监督的效果。

3.多举措推进。对政协提出的建议案、意见建议、提案信息、视察报告、委员建议书等,要通过与党委、政府督查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跟踪推进和督办机制;要适时组织委员视察团,对年度内提出的重点建议、重要提案等办理落实情况,开展督查视察、“回头看”和民主评议,积极推动相关问题的解决;要善于运用“e”线问政的形式,将人民政协提出的民主监督意见建议通过互联网公布,邀请网民对民主监督意见的采纳转化、跟踪反馈、实际效果进行再监督,以切实推进民主监督意见建议的落实。

(五)要以探索提升民主监督的层级领域为重点,着力拓展空间体系

1.拓展政治空间。政协的民主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重大的政治制度设计,人民政协又集中了社会各阶层、各界别优质的政治资源,但当前这种“政治制度设计”和“政治资源”还没有充分发挥应有的重大作用。因此,要把拓展政协民主监督“政治空间”作为首要的内涵扩充点予以研究和挖掘,特别是要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框架下,进一步深化研究政治监督的内涵和空间,拓展政党监督、立法监督、协商监督的范围和领域,使之真正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重要一环;要把政协的民主监督列入到法治建设的范畴和依法治国方略之中,纳入到中共中央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之中,进一步强化对依法行政和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要参照全国政协主席进中央政治局常委的政治安排,省市县三级政协主席也应进入同级党委常委名列,以进一步提升政协在我国政权机构中的份量,使民主监督的权威性进一步得到提高,政治空间进一步拓展,政治功能进一步彰显。

2.拓展法律空间。当前法律关于人民政协的条文规定,只在现行《宪法》序言部分短短122个字的体现,可以说,这些原则性表述难以适应和满足人民政协开拓事业的时代需求,如何使民主监督运行到法治化轨道上来?笔者认为,一方面在国家立法上要对人民政协的表述有新的完善和新的突破,既然中共中央文件已明确强调人民政协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那么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三项职能也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不仅要将人民政协的性质地位作用完整地写入《宪法》,而且也应将人民政协的三项职能写入《宪法》,从而使民主监督具有普遍遵循的法律权威;另一方面要在“软法”或“宪法惯例”上开辟更多的法律空间。所谓“软法”或“宪法惯例”,指的是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形成,并被反复运用,为国家机关、政党及人民所普遍遵循而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的习惯或传统。[10]实践表明,目前政协开展民主监督活动,绝大多数情况依据的是《政协章程》及相关的中共中央文件等“软法”规定。因此,要积极推动相关“软法”的规定和研究,使之进一步成为指导政协开展民主监督的法理依据。

3.拓展社会空间。现代政治学认为,一个成熟的社会,是政府、社会组织和公民三种力量实现基本均衡的社会。美国著名学者亨廷顿也深刻指出:“在民主的水平与经济发展的水平之间存在着极高的相关性。”[11]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经济模式、社会体制、阶层结构、文化需求、政治诉求等等都已发生了深度变化,显现出了生存型社会向发展型社会的转变转型。因此,我们一定要准确把握发展趋势和民主监督的特点规律,深入研究如何拓展民主监督的社会空间,不断探索向“两新”组织、向新的社会阶层、向新型媒体、向基层组织、向社区延伸的方法载体,努力整合不同的政治资源、团结不同的各方人士、凝聚不同的社会力量,把政协的民主监督建设成现行体制内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社会平台,为“各界精英”、“草根代表”和“网络领袖”等各个阶层、各个层次、各个领域的群体编织好“信息网”、搭建好“大平台”、传递好“正能量”,从而在广阔的社会空间内充分发挥好政协民主监督的政治功能和实践成效。

 

注释:

[1] 朱训、郑万通主编:《中国人民政协全书》(上),中国文史出版社1999年版,第61页。

[2] 同上书,第200页。

[3] 同上书,第65页。

[4] 《毛泽东文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35页。

[5] 政协委员手册》,中国文史出版社2002年版,第73页。

[6] 李昌鉴《人民政协理论研究文稿》(下),中国文史出版社2013年版,第490页。

[7] 同上书,第489页。

[8] 朱训、郑万通主编:《中国人民政协全书》(上),中国文史出版社1999年版,第81页。

[9] 同上书,第95页。

[10] 李昌鉴《人民政协理论研究文稿》(上),中国文史出版社2013年版,第267页。

[11] 塞缪尔·亨廷顿[美国]《第三波——20世纪后期民主化浪潮》,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37页。


上一篇:关于发挥政协委员主体作用基本规律的研究
下一篇: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政协 界别工作的理论思考与实践探索
 
版权所有 @2008-2010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湖州市委员会
电话:0572-2398538 2398518 地址:湖州市行政中心1号楼 邮编:313000
市纪委监委驻市政协机关纪检监察组 举报邮箱:zhuzxjjz@sina.com 举报电话:0572-2398529
技术支持:南京博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