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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政协 界别工作的理论思考与实践探索
日期:2015-10-20 浏览次数: 字号:[ ]

 

内容提要:界别是构成政协的基本单元,是政协产生、存在和发展的组织基础。界别具有组织上的广泛性、政治上的包容性、权利上的平等性和设置上的时代性。作为发扬民主的重要形式、团结各方的特色纽带、利益表达的特有渠道和政协履职的主要载体,做好界别工作,对于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巩固爱国统一战线组织、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提高政协履职整体水平都具有重要意义。当前,界别工作普遍存在意识比较淡薄、作用发挥不够、设置相对滞后、制度有待健全等问题,必须按照把握主题、服务中心,相对稳定、适时调整,体现广泛、注重包容,结合实际、探索创新的原则,进一步强化界别意识、突出界别特色、优化界别设置、完善界别制度,不断提高新形势下人民政协界别工作的科学化水平,为服务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关 键 词:政协  界别  思考

作者简介:吴水霖,男,湖州市政协主席。

 

界别是构成人民政协的基本单元,是政协产生、存在和发展的组织基础。当前,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市场化、国际化“五化”交织,战略机遇期、矛盾凸显期“两期”并存的新阶段,新的社会阶层不断涌现,公民政治参与意识日益增强,对此,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界别建设、彰显界别优势、发挥界别功能、体现界别民主,不仅直接关系到政协作用的有效发挥与事业的创新发展,而且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有鉴于此,本文试图通过探讨界别的演变与概念的界定,分析界别的特点与优势、地位与作用、问题与不足,提出新形势下人民政协做好界别工作的基本原则及方法路径。

一、界别的演变与概念的界定

(一)界别的演变

“按界别组成是人民政协一成立就具有的一个特点”。[1]但人民政协并非从成立起就使用“界别”来表述组织构成。从人民政协的诞生到界别的真正确立,我们分析认为,大致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

1.界别的前身。1949年6月,新政协筹备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了《关于参加新政治协商会议的单位及其代表名额的规定》,指出“参加新政治协商会议的单位及其代表名额,定为下列四十五个单位,代表名额五百一十名。”[2]“另设一特别邀请单位,其代表资格、名额与人选,均由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常务委员会协定之。”[3]按照上述《规定》,当时四十六个参加单位共划分为党派代表、区域代表、军队代表、团体代表和特别代表五大类。1949年9月,周恩来同志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召开前向政协代表所作的报告中,也多次提到了“参加单位”,如“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中四十六个单位的名额和人选的确定,都始终体现着这一重点。”[4]“这就是参加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四十五个单位产生的大体情况。但是尽管如此还是不够全面,所以又设了一个特邀单位” [5]。可见政协在诞生时,是以“参加单位”来表述组织构成的。这一表述一直延续至四届全国政协。在这个阶段,虽然以“参加单位”为主表述组织构成,但却出现了与“界别”语义极为相近的“界”,如“各界民主人士”[6] 、“全国工商界”、“全国教育界”、[7]“新闻界”、“宗教界” [8]等,这个“界”虽然并非是现在政协所说的“界别”,但作为对社会阶层的划分方法,不同的“界”代表着不同的社会人群,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认为是界别的前身。

2.界别的提出。1978年3月,全国政协五届一次会议对《政协章程》作出修改,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以中国共产党、各爱国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各界代表为基础组成。”[9]“各界代表”被视为与党派、团体并列的政协组成基础之一。界别的真正出现,最早见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共中央提出并经与各方面协商确定的政协委员名单,这个名单把所有政协的参加单位都称为界别。之后,全国政协主席李瑞环同志多次提到过界别问题。比如,2001年3月,他在全国政协九届四次会议闭幕会上强调:“人民政协现有三十四个界别,包括了当今中国各党派和主要社会团体,集中了社会各界的代表人物。这种按界别组成的形式,可以为各个党派、团体以组织名义发表主张提供场所,可以使群众中分散、个别的意见得到系统、综合的表达,可以广泛吸纳社会各方面人士的智慧,也利于通过界别协调关系、化解矛盾。”[10]这是“界别”一词出现后,对其作出的最早的论述。

3.界别的确立。2004年3月,全国政协十届二次会议通过《政协章程修正案》,在重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的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的基础上,增加了“设若干界别”的内容[11]。“界别”被正式写入《政协章程》,并用以表述政协组织构成。2006年2月,中共中央下发《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把“突出界别特色”明确为政协自身建设的特有内涵,并强调要根据界别的特点和要求开展活动,这为人民政协进一步开展界别活动提供了理论依据和制度保障。至此,“界别”一词正式得到确立。(全国政协界别的演变过程具体见表1)

表1:全国政协界别的演变过程

阶段

届    次

界别的演变

前身

第一次全体会议及

第一至四届

1949.9—1978.3

这一时期主要是用“参加单位”来表述政协组织构成,同时也出现了与“界别”语义极为相近的“界”,虽然并非是现在政协所说的“界别”,但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认为是界别的前身。

提出

第五、六、七届

1978.3—1993.3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共中央提出并经与各方面协商确定的政协委员名单,首次使用“界别”。

第八、九届

1993.3—2003.3

“界别”受到全国政协领导人重视,并得到科学、系统的阐释及越来越广泛的应用。

确立

第十、十一届

2003.3至今)

20043月,“界别”写入《政协章程》;

20062月,界别 入中共中央文件。

(二)界别概念的界定

从以上界别的演变发展看,其指向和含义应该是确切和清晰的,但却一直缺乏公认的权威的定义。我国两大综合性辞典《辞海》与《辞源》都没有“界别”词目。1989年,全国政协办公厅研究室和中共中央统战部研究室合编的《中国人民政协辞典》专门单列了“界别”部分,但未设“界别”词条,也未予以解释。2004年出版的《政协章程和政协章程修正案学习读本》曾就“界别”作出如下标准解释:“‘界别’,是我国政协组织的一个特有用语。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在广义上是指参加人民政协的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无党派人士和其他各有关方面,例如我们说全国政协是由34个界别组成的,这里的‘界别’就是广义的;在狭义上,则是执政党和团体之外的其他参加政协的各个方面,如文化艺术界、科学技术界、经济界、教育界、少数民族界和宗教界等等。讲政协组成上的界别特点,通常是指广义的界别” [12]。这是迄今为止,对界别所作的最权威的表述,但这一表述更多的是范围上的解释,而非理论上的定义。

回顾人民政协界别的演变过程,可以得出以下三个基本结论:一是政协组织的特色在于界别。人民政协自成立以来,其组织构成始终是以党派、团体为主要参加单位,并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展到以行业、系统、地区等特征划分的其他参加单位,这样的组成特征是一以贯之的,并以此区别于其他政治组织,成为政协组织所特有的特色,因此,做好政协工作必须发挥好界别作用;二是界别的核心在于体现时代要求。界别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阶层结构的变化、中心任务的调整而逐步优化的,总体趋势是代表性和包容性不断增强,因此,界别的设置一定要顺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三是做好界别工作的要义在于提高组织化程度。界别是一个集合的概念,其实质是指集体组织,不是指单一个人,因此,只有着眼于提高界别组织化程度,才能把握界别规律,推进界别建设。

因此,根据《政协章程》有关规定以及党和国家领导人关于人民政协的重要论述,结合政协工作实践和理论研究成果,我们认为界别的定义应为:界别是按照党派、团体、行业、系统、地区等特征对社会群体进行划分的方式之一,是社会阶层结构在我国经济、社会、政治等诸方面的具体反映,也是政协各参加单位在政协组织中的集合体现。它是构成政协的基本单元,是政协产生、存在和发展的组织基础,是政协区别于其他政治组织的显著特征。

二、界别的特点与优势

政协界别具有以下明显的特点与优势:

(一)组织上的广泛性

政协界别的组成,不仅具有党派、团体的特征,还具有阶层、行业、民族、区域等多重特征。目前,参加全国政协的共有34个界别,包括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社会各界、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等社会各领域、各行业,全面地反映了当前我国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较好地适应了发展形势和任务需要。而且,从纵向看,不同时期的政协界别设置基本囊括了当时的各个社会阶层;从横向看,不同地区的政协界别设置也如实反映了一地的社会阶层结构。这些都充分说明界别在组织上具有巨大的广泛性。

(二)政治上的包容性

多元多样是我们这个时代的“胎记”。人民政协是爱国统一战线组织,它实行的是“大团结、大统一、囊括一切代表人物”方针,坚持的是“求同存异、体谅包容”原则,弘扬的是“重和谐、讲协商、尚兼容、谋创新、求实效”文化。这些都充分体现在政协的组织构成——界别上。不同界别代表了不同社会群体对事物的不同认知、不同看法、不同判断、不同意见以及由此产生的不同利益诉求。人民政协鼓励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通过界别渠道,畅所欲言,各抒己见,使各种诉求全面反映,各种观点充分表达,各种智慧相互交融,既尊重了多数人的共同意愿,又照顾了少数人的合理要求。这充分说明界别在政治上具有很大的包容性。

(三)权利上的平等性

参加政协的各个界别尽管人数有多寡,但在地位与权利上没有大小之分,没有强弱之别,没有主导与被主导的关系,没有服从与被服从的等级,具有平等的政治地位,享有同样的话语表达机会,拥有同等的参政议政权利。各界别既可以表达支持的、赞同的意见,也可以反映批评的、反对的意见,各种意见建议全部一视同仁地如实反映给党委、政府,供决策参考。这充分说明界别在权利上具有真正的平等性。

(四)设置上的时代性


识一筹

强看语义极为相近的“界”,从历史发展的脉络看,人民政协的界别设置、内部构成以及界别名称,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随时代发展和社会阶层变化不断调整的。仅从设置调整看,如全国政协1978年针对合作社组织的淡出,取消了“合作社”界别;为促进体育事业的发展,增设了“体育界”;1983年适应统一战线外延不断扩大的趋势,增设了“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和“港澳同胞”;1993年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潮的需要,增设了“经济界”。这些调整充分说明界别在设置上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全国政协界别调整与变化情况具体见表2)

表2:全国政协界别调整及变化情况

届次

界别(参加单位)数量

与上届相比的调整与变化

46

1949年,人民政协成立时包括如下参加单位:党派14个,区域9个,军队6个,团体16个,特别邀请单位1个。

29

取消21个:党派3个,区域9个、军队6个,团体3个;

增设4个:合作社、医药卫生界、对外和平友好团体和社会救济福利团体;

变化9个。

29

变化4个:“中国新民主主义共青团”改“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华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改“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华全国民主青年联合会”改“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自然科学团体”改“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29

与三届一致,无变化。

29

取消1个:合作社;

增设1个:体育界;

变化5个:“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改“文学艺术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改“科学技术界”、“社会科学团体”改“社会科学界”、“对外和平友好团体”改“对外友好团体”、“华侨”改“归国华侨”。

31

增设2个: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港澳同胞;

变化2个:农民农林界文学艺术界文化艺术界

31

增设1个: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届中增设)

变化1个:“归国华侨”改“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届中变化)

34

增设1个:经济界;

变化1个:“港澳同胞”分为“香港同胞”、“澳门同胞”。

34

变化5个:农林界农业界对外友好团体对外友好界社会救济福利团体社会福利界香港同胞特邀香港人士澳门同胞特邀澳门人士

34

变化1个:“社会福利界”改“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界”。

十一

34

与十届一致,无变化。

备注:界别(参加单位)数量以该届的第一次会议统计为准。

三、界别的地位与作用

界别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加强政协自身建设上具有重要地位和独特作用,具体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界别是发扬民主的重要形式

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只有民主才不会出现人亡政息。[13]我国政治体制的基本构架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通过人民政协进行协商,由人民代表大会进行决策,由人民政府执行实施。在这样的构架下,“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力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14]而作为两种重要形式之一的人民政协又是唯一由界别组成的政治组织。因此,可以说,界别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完善界别这一民主形式,保持其畅通有效,有利于把方方面面的意见建议汇聚起来,拓展民主的广度和深度,维护不同社会阶层、不同社会群体的民主权利,有利于拓展社会各界和广大公民合理有序的政治参与,把民主行为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二)界别是团结各方的特色纽带

人民政协作为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其构成随着经济发展、时代进步、社会结构调整而不断变化、不断补充、不断壮大。而界别集中体现了人民政协的统战性质。科学合理地调整界别设置与组成,及时把新社会阶层、社会群体的代表人士吸纳到人民政协中来,促进人民政协组织不断扩大团结面、增强包容性,能够为统一战线注入新生力量、扩充对象范围,从而实现各种社会力量在统一战线中的有机整合,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最广泛的联盟。

(三)界别是利益表达的特有渠道

现阶段,由利益关系调整而产生的矛盾日益突出,迫切要求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人民政协的每一个界别都联系着一个庞大的社会群体,与各界群众有着与生俱来的紧密联系,在代表民意、反映民情、集中民智、汇聚民力中具有独特的优势和不可替代的作用。通过界别这一制度化通道,不仅能够让群众的愿望心声得到及时反映,充分发挥出人民政协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预警器”、“安全阀”、“润滑剂”的作用,而且能够形成社会舆情汇集与分析平台,向党和政府及时反映从其他渠道不易获得的意见建议,使党和政府的决策部署更加符合实际,更加贴近民生民本。

(四)界别是政协履职的主要载体

人民政协事业60多年的发展历程,始终离不开界别作用的发挥。政协界别横向独立性强、纵向专业性强、内部联系性强,是政协工作的有力支撑和活力所在。人民政协开展工作,力量要靠界别组织、优势要靠界别发挥、部署要靠界别实施、目标要靠界别实现。只有注重突出界别特点、不断丰富界别活动,才能使政协的协商建言更有高度、监督成效更有力度、参政议政更有广度,从而不断提升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水平和成效。就现实而言,在人民政协的各项履职实践中,界别工作相对滞后,迫切要求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积极探索发挥界别作用的新方法、新途径,充分调动各界别参政议政的积极性、主动性,共同开创政协事业发展新局面。

四、界别工作的基本原则

根据界别工作的特点和规律,结合界别工作面临的实际和要求,我们认为,在新形势下做好界别工作必须始终坚持以下原则:

——坚持把握主题、服务中心的原则。团结和民主是人民政协的两大主题,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是政协工作的重要原则。因此,界别工作必须牢牢把握好两大主题,始终坚持好这个原则,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任务,找准位置、把握方位、准确定位,做好增进团结、发扬民主、凝心聚力的工作。只有这样才能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建睿智之言、谋创新之举、献务实之策、尽精诚之力。

——坚持相对稳定、适时调整的原则。界别具有很强的政治性和政策性,也是民主政治建设的映像。因此,对界别工作的改革探索,特别是界别设置的调整必须做到“存量”与“增量”相结合,按照严谨而客观的要求,既尊重历史传统,又符合现实需要,在保持其设置相对稳定的基础上,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形势任务的变化,采取微调渐进的方式,进行适时适度调整。只有这样才能把方方面面的代表人士都吸纳进来,以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坚持体现广泛、注重包容的原则。广泛性和包容性是人民政协的两大突出特点。因此,在优化界别设置和开展界别活动的过程中,必须充分体现这两大特点,切实做到既尊重多数人的共同意愿、又照顾少数人的合理要求,让不同社会群体的各自利益诉求都能够通过界别渠道在政协组织得到反映,最终达成一致共识。只有这样才能整合不同的政治资源,团结不同的社会阶层,凝聚不同的社会力量。

——坚持结合实际、探索创新的原则。要按照经济社会的发展趋势和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善于结合各地实际情况,从界别组织的设置调整、界别制度的制定完善、界别工作的方法载体等各个方面,进行探索创新,并不断加强对政协界别工作的理论的研究。只有这样才能为界别履职夯实组织基础、提供制度保障、增进工作活力,使界别工作真正具有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有创造性、增强实效性。

五、当前界别工作的不足与问题

近年来,围绕做好界别工作,各级政协组织都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但界别工作仍显得相对薄弱。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界别意识比较淡薄

具体表现在两个层面:从政协层面讲,对界别的特点、优势和作用认识不足、研究不深,界别工作缺乏统筹安排和有效载体,界别优势得不到充分发挥;从委员层面看,不少政协委员意识不到自己的界别代表身份,与界别群众的联系不够紧密,与同一界别委员的沟通不够畅通,履职多以个人名义进行,难以形成整体合力。导致界别意识淡薄的深层次原因是界别概念模糊。如前所述,到目前为止,界别概念始终缺乏权威的表述。《政协章程》有4处提到“界别”,但没有明确具体内涵。《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首次指出“由界别组成是人民政协组织的显著特色” [15],但也未给出明确界定。

(二)界别作用发挥不够

主要表现在界别活动开展不足,一方面,由政协组织的纯粹以界别为参与主体的活动不多,与重点课题调研、专委会视察调研、提案工作、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等其他工作相比,界别活动次数偏少、规模偏小、影响偏弱,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着以专委会活动代替界别活动的情况。另一方面,界别自行组织的活动也不多,除了党派、团体外,其余界别的组织程度较低、人员松散,比如少数民族界别,人数较少,缺乏自身的工作机构和有效的组织形式,致使活动难以开展。而且,在实际工作中,有限的界别活动也通常集中在全体会议期间的小组讨论、联组讨论时开展,闭会期间很少举行。这些都严重制约了界别作用的进一步发挥与体现。

(三)界别设置相对滞后

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未能覆盖新的社会阶层。全国政协1993设置的34个界别已经近20年没有调整过,而这一时期恰恰是我国社会结构发生变动的最大时期之一,社会学家陆学艺归纳提出了“十阶层理论” [16],其中涌现出的许多新阶层、新群体,如金融从业人员、法律界人士、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私营企业主、农民工等,目前在政协界别构成中没有相应体现或体现不足。二是存在交叉重叠现象。由于界别划分标准不一,有的以政党为标准,有的以团体为标准,有的以社会分工为标准,导致少数界别性质相近,如科协与科技界、共青团与青联界、工商联与经济界等。这种在同一组织体系内把不同划分标准混合在一起,必然不可避免地出现人员交叉重叠的情况。三是代表性不够平衡。一些数量或影响力都较大的利益群体,在界别委员中占比却很小,如农民是绝对多数人群,但受参政议政能力不足、社会知名度不高等因素影响,农业界中真正来自基层一线的农民委员很少。还有一些界别,如特别邀请人士界,行政色彩浓厚,界别特色不突出。

(四)界别制度有待健全

不少政协组织虽然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界别工作的一些指导性文件,并在工作实践中建立实施了政协领导分工负责界别、专委会联系界别以及界别召集人等一系列制度,但要把这些文件和制度的精神真正落到实处,把界别工作完全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轨道,还远远不够。在政协领导和专委会联系界别、界别召集人、界别联络员、界别活动经费保障、界别履职机制、界别评比表彰等许多方面,都需要进一步研究探索。

六、做好界别工作的方法路径

面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人民政协应该着眼于以下几方面加强界别工作:

(一)在思想认识上,要进一步强化界别意识

强化各级政协组织的界别意识,是充分发挥界别作用的前提和基础。一要强化通过界别渠道发扬民主的意识。界别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胡锦涛同志明确要求:“切实发挥政协界别作为扩大社会各界有序政治参与的重要渠道作用。”[17]因此,要真正站在政协工作全局的高度来审视界别工作,支持各界别就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开展协商讨论,确保本界别群众的意愿和主张得到充分表达,使政协成为反映界别声音、体现界别民主的重要渠道。二要强化通过界别活动提升工作效能的意识。要支持各界别根据工作需要、发挥专业优势,选择经济社会发展中带有综合性、前瞻性、战略性的问题深入开展调研,为决策机关提供高层次、跨学科、多方面的咨询论证,使界别成为决策机关广集民智的咨政渠道。三要强化通过界别工作加强自身建设的意识。要把做好界别工作作为新形势下人民政协事业开拓创新的重要内容,纳入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积极为界别知情明政、开展活动提供指导、创造条件、强化保障。四要强化通过界别建设彰显委员主体的意识。群众产生委员,委员组成界别,界别构成政协,政协履职为民。要让委员自觉认识到自己是受界别推荐、代表界别参加政协组织,从而不断增强对界别的归属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始终与本界别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积极反映他们的利益诉求,努力当好本界别群众的心声代言人和利益维护者。

(二)在履职载体上,要进一步突出界别特色

胡锦涛同志在庆祝政协成立60周年大会上强调:“要积极探索开展界别活动新方法新途径,充分调动各界别参政议政积极性。” [18]这就要求各级政协组织在履职实践中必须注重突出界别特色、唱响界别声音、扩大界别影响。一要鼓励界别例会发言。在政协例会上,鼓励界别围绕事关全局发展、事关民生改善、事关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选取与党委思路一致、与政府重点一致、与社会脉搏一致的议题提出主张、发表意见,特别是全体会议期间要在实行界别分组讨论的基础上,增加界别大会发言次数,进一步凸显界别的特色和作用。二要运用界别提案履职。不断加大界别提案征集力度,要求每个界别每年都围绕党委、政府关心和人民群众关注的产业优化、就业保障、教育卫生、环境保护等重点难点问题至少提出一件集体提案,并切实加大督办力度,推进相关问题的解决。三要重视界别社情民意。构成人民政协的各界别具有联系广泛、智力密集、位置超脱等优势,决定了其反映的社情民意具有信息源广、信息量大、视角独特、客观中肯等特点。因此,要积极支持委员从界别视角体察民情、了解民意,可尝试聘请界别信息员,引导他们重点反映其他渠道不易掌握、不易反映的社情民意信息,为各级党委政府提供决策参考。四要开展界别视察调研。精心选择本界别最为熟悉的、共同关心的问题,组织委员开展调研视察活动,努力提出具有专业优势的意见建议,打造一批主题鲜明、重点突出、思路新颖、蕴含创意的参政议政精品,充分发挥界别资政建言功能。

(三)在组织结构上,要进一步优化界别设置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研究并合理设置界别,扩大团结面,增强包容性。” [19]优化界别设置,已经成为各级政协组织和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共识。但界别设置具有很强的政治性和政策性,因为,新设置一个界别就意味着一支新的政治团体和力量在我国政治舞台上得到国家层面的认可。因此,政协界别的优化设置需要立足实际,认真研究,推进调整。一要及时调整界别设置。根据人口结构和社会阶层的变化情况,及时增设相应界别,包括法律界别、农民工界别等,把新的社会阶层纳入到政协组织中来,不断扩大人民政协的团结面。同时,要适时合并性质相近的界别,如科技界与科协界、共青团与青联界,减少交叉重叠。二要合理优化界别组成。合理调整有关界别的委员人数与构成比例,增强界别的代表性。全国人大明确提出“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基层代表特别是一线工人、农民和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的比例要比上届有所上升,农民工代表人数要比上届有较大幅度增加” [20],人民政协也应作出相应调整,在有关界别中大幅增加基层一线委员人数,兼顾好“精英性”与“草根性”,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和政协工作。三要积极探索委员产生机制。强化委员由界别群众推荐产生的特点,比如,将委员提名名单通过适当方式在界别内进行公示,广泛听取界别群众意见;在某些界别尝试引进委员竞选产生机制,使委员产生既能增加民意基础和民意支撑,又能促进委员自觉增强界别意识。

(四)在工作机制上,要进一步完善界别制度

完善制度是发挥界别作用的有力保障。当前,特别要从提高界别组织化程度、推动界别工作常态化着手,在制度的细化与配套、执行与落实上狠下功夫。一要进一步完善界别联系制度。政协领导要分工联系界别,指导和推动界别开展工作;专门委员会要对口联系界别,积极组织界别开展专题视察、对口协商等活动;政协机关要强化服务意识,认真负责地为各界别做好沟通协调和服务保障。二要进一步完善界别召集人制度。改进召集人产生办法,把热心界别工作、在本界别拥有较强号召力且组织协调能力强的委员推荐为召集人;赋予召集人相应权力,包括在政协委员人选推荐、考核奖惩等方面的建议权;明确召集人政治地位,比如兼任对口联系的专委会副主任,有条件的可担任政协常委,甚至是专职常委,党派、团体等界别的召集人一般应由负责人担任。三要进一步完善界别评优表彰制度。从界别调研视察、界别提案、界别社情民意信息、界别大会发言、界别委员参加政协例会和组织的各类活动等方面,建立量化的考核机制,每年根据考核结果评选优秀界别和界别召集人,并在政协大会上进行表彰。四是进一步完善工作保障制度。统筹安排好界别工作的后勤保障服务,切实在人员、场地、车辆、经费等各个方面创造条件,提供便利,确保有人管事、有章理事、有钱办事。总之,要通过进一步完善各项制度,逐步形成内外衔接、上下贯通、运转规范、科学完备的制度体系,促进界别工作更加富有特色、富有成效。

 

参考文献:

[1]郑万通:《关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2004年3月7日),《人民政协重要文献选编》(下),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文史出版社2009年版,第713页

[2、3、7]《关于参加新政治协商会议的单位及其代表名额的规定》(1949年6月19日),《人民政协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文史出版社2009年版,第21至23页

[4、5]周恩来:《关于人民政协的几个问题》(1949年9月7日),《人民政协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文史出版社2009年版,第31至32页

[6]《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组织条例》(1949年6月19日),《开国盛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诞生重要文献资料汇编》(上编),中国文史出版社2009年版,第168页

[8]周恩来:《关于政协章程和政协第二届全国委员会委员名单问题》(1954年12月4日),《人民政协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文史出版社2009年版,第199页

[9]《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1978年3月8日),黑龙江省政协门户网,http://www.hljzx.gov.cn/zxjs/zxzc/2009031469.htm

[10]李瑞环:《在全国政协九届四次会议闭幕会上的讲话》(2001年3月12日),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门户网,http://www.wxyjs.org.cn/GB/186508/186515/

231589/16912459.html

[11]《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2004年3月12日),《人民政协简明教程》,中国文史出版社2008年版,第193、194、196页

[12]《政协章程和政协章程修正案学习读本》,中国文史出版社2004年版,第76至77页

[13]《温家宝:只有民主才不会出现人亡政息》(2010年2月27日),央视网,http://news.cctv.com/china/20100227/103056.shtml

[14、15、19]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摘要)》(2006年2月8日),《人民政协简明教程》,中国文史出版社2008年版,第200、203页

[16]陆学艺:《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9页

[17、18]胡锦涛:《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09年9月20日,《人民日报》2009年9月21日,第2版

[20]《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2012年3月14日),《人民日报》2012年3月15日,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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