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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委员履职服务管理 积极发挥委员主体作用
日期:2015-10-20 浏览次数: 字号:[ ]


内容提要:政协委员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主体,“如何把每位委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充分调动出来并发挥出去,始终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基础工程”[1]。本文论述了加强委员履职服务管理对于充分发挥委员主体作用的重要意义,分析了新形势下委员履职服务管理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并结合长兴政协的实践作了进一步的探讨。

关 键 词:委员履职  服务管理  主体作用

作者简介:金树云,男,长兴县政协主席。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指出:“政协委员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主体。要认真组织政协委员的学习和培训,促进政协委员提高自身素质,遵守政协章程,履行委员职责,密切联系群众,积极参加政协组织的会议和活动。”这为委员更好地在政协工作中发挥主体作用,作出了制度安排和工作要求。为此,长兴县政协以 “创新委员履职服务管理”为切入点,通过创新工作思路、健全工作机制、改进工作方法等举措,在有效发挥委员主体作用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与实践。

一、充分认识加强委员履职服务管理的重要意义

人民政协的组织形式是委员会制,政协委员是构成人民政协的基本单元和“组织细胞”,因而政协委员理应在政协组织中居于主体地位、发挥主体作用。在实际工作中,只有充分激发委员的主动性、调动委员的积极性、发挥委员的创造性,人民政协的“两大主题”和“三大职能”才能得到真正落实和履行,政协“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各项工作才能有所作为,政协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才能彰显出生机和活力。因而,如何充分认识政协委员的主体地位,以及如何通过有效的工作举措,来促进委员的主体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是当前新的形势对政协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也是摆在各级政协组织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

中共中央《意见》指出:“加强党派合作、突出界别特色、发挥委员主体作用和重视政协机关建设是人民政协自身建设的‘四位一体’的任务”。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进一步明确提出:“要完善委员联络制度”,“联络贵在经常性,服务贯穿履职中,要强化组织依托、明确职责定位、拓展联络渠道”。这不仅充分说明了发挥委员主体作用的关键在于加强政协自身建设,也指出了政协组织在自身建设过程中,加强和改进以政协委员为对象,以专门工作机构为依托,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三化”建设为抓手的委员履职服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二、正确看待委员履职服务管理工作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虽然委员履职服务管理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然而由于人民政协独特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方式,以及当前一系列新情况和新问题的出现,使得委员履职服务管理工作也受到一些因素的制约,主要表现为“三难”:

(一)政协委员积极性调动难

首先,少数委员的自身定位不够清晰。政协委员大都是各自领域内工作成绩显著的先进代表,因而往往将成为政协委员当作一种政治待遇,造成一部分委员的自身定位存在偏差,对政协委员的荣誉比较看重、对承担的职责义务比较忽视。其次,缺乏合理有效的激励考评机制。一些地方的政协组织没有建立专门面向政协委员的激励考评机制,造成委员的履职成果、工作业绩以及各类先进事迹等得不到政协组织的重视和肯定;一些地方虽然建立了专门的激励考评机制,但与委员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不相适应,往往偏重于“硬性考核”而不重视“正面评价”,加之对委员的工作、生活和履职情况掌握不及时、不全面,激励机制的针对性不强,一定程度上反而使得委员的积极性受到影响。

(二)政协委员日常的管理难

首先,对政协委员的管理缺乏制度依据。目前对政协委员管理

的主要依据是《政协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组部1982年第9号和1986年第16号《通知》等文件,但这些文件精神往往较为宏观,特别是在委员的日常管理和履职管理方面,缺少具体的制度激励与约束,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委员管理“有章可循”,但“无法可依”的局面。其次,现行的委员产生、退出机制存在缺陷。根据《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政协委员由各政协参加单位提名推荐,党委有关部门进行综合评定并充分协商,形成建议名单,由政协常委会协商通过并最终确定。这一机制的形成是人民政协的性质、地位和作用所决定的,但是在一定程度上也存在缺陷,比如,党委有关部门在推荐、评定委员人选时,由于不掌握委员的履职情况,因而在实践中往往只从事业成就、个人影响、社会地位等方面考虑,导致出现“当得上的委员履职差、履职好的当不上委员”的现象,也造成个别“荣誉委员、待遇委员”的存在;而政协作为委员履职活动的组织者和管理者,最贴近委员、最了解委员的履职情况,但却不参与委员的推荐、评定过程,只负责最后在政协常委会上协商通过党委有关部门提出的委员建议名单,故而使得政协在决定委员“位子”和“票子”上的“话语权”打了折扣。此外,目前政协委员的退出机制不健全、管理比较宽松,特别是缺乏将委员的履职实绩作为退出的标准加以考量,存在委员“能上不能下”的情况,造成委员主动履职的动力不足,个别甚至出现一些不参加会议、不调查研究、不撰写提案的“三不委员”,没有真正起到界别群众“代言人”的应有作用。

(三)委员履职活动的组织难

首先,是由于委员身兼多职的客观情况。政协委员开展履职工作的同时还肩负着自己的本职工作,在参加政协组织的会议和活动时,难免出现与本职工作时间上的相互冲突,发生“撞车”情况。比如,委员参加政协会议的缺席率较高,既影响到会议的效果发挥,又影响了政协组织的形象。其次,是由于联络服务委员的工作不到位。一些地方的政协组织主动联络委员的工作没有做到常态化,不能及时全面地掌握委员的工作生活和履职情况,不能引导委员“对口对路”地参与相关主题的履职活动。一些地方没有广泛动员政协委员参与履职活动,或对委员提出的意见建议不够重视,反馈落实不及时、不彻底,造成委员履职的积极性下降。还有一些地方没有为委员履职创造充分的便利条件,委员知情明政的来源较少,参政难以参到“点子”上,久而久之委员参与履职活动的积极性慢慢减退,甚至有个别政协委员除了全会之外很少参加活动,出现“年委员”、“季常委”的现象。

三、努力推进委员履职服务管理的创新探索与实践

中央提出,面对新时期人民政协不断加强自身建设的新要求,“要注重加强政协委员队伍建设,完善委员推选制度,优化委员构成,强化委员学习培训、提高委员整体素质,尊重委员首创精神、维护委员民主权利”[2]。长兴县八届政协换届以来,在总结历届县政协委员服务工作的基础上,围绕“创新委员履职服务管理”进行了一系列创新和实践,为工作积累了经验。主要做法是:

(一)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健全完善管理机制

长兴县政协认真学习人民政协的有关理论,吸取省内外先进地区政协在加强委员履职服务管理方面的成功经验,同时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明确了以“三化”建设为前提,创新提升委员履职服务管理水平的工作思路,并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与实践。一是规范政协委员履职管理。2012年,县政协在实践探索中,制定了《关于加强委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对县政协委员的基本权利、职责、以及服务保障等进行了明确,对委员的考核、奖惩和变动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以此进一步规范了对委员的履职服务管理,有效地促进了委员履职责任心的提高和主体作用的发挥。二是实行政协委员“积分制”管理。2013年,县政协将企业人才“积分制”管理的成果应用到委员履职服务管理中,制定了《政协委员履职服务“积分制”管理实施办法》,以制度建设为抓手,以“积分制”管理为载体,以正面激励为导向,并以参加会议、学习培训、组织活动、提交提案、信息反映、调研成果、大会发言、理论研究、为民服务、本职行为等10项内容,对委员的履职实绩加计积分。同时,对违纪违法和违反有关规定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相应扣分,以此来激发委员“正能量”的发挥,约束负面行为的产生。三是建立政协委员任期内退出、增补机制。2014年,为进一步增强政协委员的履职主动性和责任感,促进政协组织健康发展,县政协在上述两个文件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制定了《关于政协委员任期内退出、增补的暂行办法》,对委员任期内的退出和增补进行了规范,进一步明确了委员“进、退”的条件(情形)和程序,使政协委员的“进、退”机制得到了进一步完善。

(二)用心与用行相结合,切实加强服务管理

在工作中,县政协努力创新工作方式、拓展服务内容、强化联络机制,为政协委员履职提供全方位、常态化的管理服务。一是加强委员培训工作。坚持每年对全体委员进行分期分批集中培训,换届以来,先后就政协理论与实践、提高提案撰写质量、社情民意信息等理论知识,以及“上海自贸区建设带来的机遇与挑战”、“水环境形势与‘五水共治’”等内容举办了专题委员培训班,以此引导委员充分认识自身主体作用,努力为委员知情民政创造条件,不断提升委员履职能力素质。二是强化平台载体建设。在平台建设上,专门设立了县政协委员工作委员会,专司委员服务管理工作,并建立了政协委员信息平台和“积分制”管理软件系统。在载体建设上,面向委员量身打造,2013年围绕全县环境整治工作,开展了“把锦绣写在长兴大地上——委员在行动”履职服务活动;2014年结合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全县“五水共治”等工作,开展了“我为五水共治建真言”、“界别活动月”、委员基层走亲连心“五下乡”、“我为改革发展献一计”等多种形式的履职活动。三是落实长效联络制度。专门建立了政协主席会议成员和政协机关联系委员的工作机制,按照“有事走委员、无事访委员”的要求,努力推动委员联络工作的常态化,主动向委员寻贤问计、关心委员的工作生活。四是创新委员议政方式。面向政协委员、努力推陈出新,力求使委员更加有效地参与到各项履职活动中来。比如,将每年全会的大会发言环节调整到开幕会上,组织委员采用PPT讲解,既提升了会议质量,又为委员有效展示自身履职成果提供了平台。在提案办理上开展了集中协商办理和“双向民主评议”工作,既利于提办双方的充分沟通协商,也为委员表达真实想法创造了条件,有效避免了委员“被满意”的情况,达到了有利于改进和提高委员提案撰写质量和承办单位办理质量的“双赢”目的。

(三)激励与奖惩相结合,促进委员主动履职

在工作导向上,一方面以《政协委员履职服务“积分制”管理实施办法》为代表,采用绩励挂钩的形式,对表现突出的委员给予奖励,引导委员主动履职;另一方面以委员《任期内退出、增补的暂行办法》为代表,对不认真履职或不作为的委员,予以撤销资格或请辞,并从符合相关条件的界别群众中按规定程序进行增补。一是以“有为必有位”为导向,激励委员主动履职。按照《政协委员履职服务“积分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将委员10方面的履职内容列入常态化“积分制”管理,并根据履职要求,设立专项履职积分,比如将“我为改革发展献一计”、“我为五水共治建真言”等专题履职活动的成果纳入统计范围并予以加计积分。同时,把积分结果作为县政协评选先进荣誉、推荐新一届政协委员和委员任期内退出的重要依据。经过试行,这种方式不仅实现了对委员的正面激励,而且为委员履职提供了充分的自主性,同时进一步加强了政协组织与委员之间的密切联系,因而更加符合委员管理工作的特点,极大地调动了委员履职的积极性。2013年,县政协完全按照 “积分制”管理的结果,评选出了10名先进政协委员。二是以“无为必失位”为导向,警示委员主动履职。按照《关于政协委员任期内退出、增补的暂行办法》规定,委员的退出形式分为“撤销委员资格”和“建议请辞”两种情况。对严重违反《政协章程》或县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有关决议的,因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撤销委员资格;对长期未能正常履职,或达不到最低“积分标准”要求的,予以辞去委员职务。而当县政协委员名额出现空缺时,将按程序予以增补。在符合增补条件的前提下,按照界别推荐、部门协商、党组研究、常委审议、社会公示的程序予以增补。2014年,县政协依据《暂行办法》的规定,拟对9名委员予以撤销委员资格或辞去委员职务,目前正在按程序进行。同时,对需要增补的委员名额数按照程序予以补足。探索引入委员正常退出机制,改变了以往政协委员“只进不退”的不利局面,进一步促进了县政协组织的持续健康发展,实现了委员资格与委员主体作用发挥之间的有机结合。

注释:

[1]《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在政协第十二

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俞正声。

[2]《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胡锦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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